【Yahoo論壇】關於「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的延伸性思考

讀者投書: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報載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家庭教育法》的部分條文,這也使得家庭教育中心及其家庭教育專業運作的議題思考,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上述的條文修正內容包括有:(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1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二)規範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具有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的人員,應於修法後的3年內至少達進用人員總數一半以上;(三)除了已經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外,再將民政、農政、消防、警政、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新增納入,以共同推動家庭教育;(四)針對家庭教育相關機關、單位與法人團體的推展人員在工作上所需專業需求,每年接受一定時數的專業進修規定;(五)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由首長擔任主委;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的主委,在中央為教育部長,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首長;(六)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的相關資料提供給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提供新生兒父母、辦理小一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的民眾,暢通資訊,提供家庭教育相關資源與服務;以及(七)各級主管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等,對此,扣緊「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的關懷旨趣,那麼,上述的修正工程,當有進一步的探究空間。

首先,《家庭教育法》的條文修正,除了止於至善的修正變革外,要如何能夠還原回到規範層次的根本提問,這部分也是不可偏廢的,畢竟,因應快速社會變遷及其所招致殊異型態的不同家庭組成,那麼,正本清源的作法還是要有之於『家庭學』的典範建構,無疑地,觸目所及的不同家庭形式樣態,點明出來該項的家庭教育宜是要有分類、分級的家庭服務計畫,也就是說,關乎到意識形態的認知基模上,對於變遷家庭的勾勒描繪,就不應該是想像多於圖像,更遑論所極度欠缺之於尊重多元與包容差異的心靈結構。

連帶地,從家庭生活問題(family life problem)到家庭生命歷程(family life course)的演變過程,那麼,相與關聯的家庭教育推廣工作,像是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等,就不僅止於制度層面的行政協調和跨域整合,而是此一無縫接軌的整合性服務,是要有從「上游」到「中游」以迄於之「下游」的串聯性思考,亦即,從醞釀、發微、緊張、衝突到一發不可收拾等等家庭運作的各種難題,究竟是怎麼產生和如何有效處遇的?

准此,從意識形態的「理念」到指導原則之「政策」的必要廓清,這也是進行《家庭教育法》條文修正的解構工程,連帶地,落實在工具範疇的技術操作,那麼,包括家庭教育中心的主任編制;家庭教育專業人員比例的剛性規定及其專業進修時數;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的位階角色;新增納入其它各目的事業機關以共同推動家庭教育;以及訂定獎助事項以鼓勵推展家庭教育等,都偏向於一種由上而下的管制模式,這也讓上述“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的相關資料提供給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提供新生兒父母、辦理小一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的民眾,暢通資訊,提供家庭教育相關資源與服務”的修正內容,固然是彰顯從主管機關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夥伴關係,像是包括提升專業以預防家庭問題的發生、整合資源來主動提供服務、綿密社會安全網絡宜做好兒少後盾以及暢通管道能增進家庭教育知能等等的目標管理,但是,如何更為接地氣以貼近諸如『婚-生-教-養-衛』等等的家庭運作需求,那麼,該項專業化的命題思考,又何止是設置所謂的專責單位,而是要有專人、專職、專責、專款、專用及其專業自我的通盤檢討。

總之,「家庭」不會消失在變遷社會裡,因此,要與時俱變的又豈只侷限在典章制度或法令條文,特別是該項依法行政或辦理的法定作為,究竟還可以有些的積極作為,藉以完備守護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國家責任,否則,該項《家庭教育法》修正工程及其所被覬覦的家庭教育專業建制運作,恐將淪為另類的『衛福社安網』,而無助於對家庭運作難題的有效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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