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關於修正<公民投票法>以突顯公共政治的脆弱性

讀者投書: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在這一次的立法院臨時會期裡,針對<公民投票法>進行部分條文的修正,包括有公投不得綁大選,並且從2021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公投,同時訂定八月第四個星期六為應放假的國定公投日,這也使得相與關聯的議題思索,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

基本上,該項的修法舉措,主要還是聚焦在『公投綁大選』面向,因此,自然是有必要回歸到『公投綁大選』的變革脈絡,以進行通盤的變遷考察,誠然,從當初訴求於節省經費和直接民意的各項理由,藉此指出公投鑲箝於選舉的必要性,只不過,不到5年的時空環境轉變,是否也因為『公投綁大選』之於政治效益或勝選效用的現實困境,而讓公投與選舉也有它彼此脫勾的迫切性,如此一來,過去所殷殷切盼的直接民主和直接民權,不僅被拋置於九霄雲外,乃甚至於成為某種政略權謀的攻防嫌棄物,連帶地,昨是今非的搖擺立場,更加突顯代議政治背後所糾結民意、民謨與民粹之脆弱的公民政治,如此一來,自然也造就諸多荒謬的政治黑劇演出。

事實上,『公投』與『大選』本該就有其相互呼應的和合關係,一方面,兩者的運作都兼具公民素養的基本提問,也就是說,攸關到公共旨趣的社會共識,關鍵點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政黨或候選人的勝選考量,而是有無因為選舉或是公投的參與過程,得以引領良善的社會變遷,至於,無論是透過『大選』以將公民的政治權力託付於政黨或得勝者,抑或是藉由直接訴求民意的『公投』來表述某種集體的社會認知,兩者背後所關乎『公共性』(Publicness)的公民覺察,才是該項議題現象的真義所在,也就是說,在這裡所指涉的乃是公民要如何藉由『公投』與『大選』的機制設計,以臻至對於公義的追求,而非只是侷限於彼此拉扯的「分與合」、「權或變」抑或是某種意識形態的挑撥離間。

總之,關於<公民投票法>的修正工程,就其完備於程序正義的同時,實質正義是否也要有同步的追索;連帶地,『公投綁大選』的脫勾議題,除了是否會戕害到選舉本身的公信力和威權性外,擺盪在從直接民主到代議民主、從直接民權到委任公投、從鳥籠公投到鐵籠公投、從地方性公民投票到全國性公民投票、從適用議題到不適用範圍以迄於單獨或同時辦理的公投時間,點明:『公共性』的公民覺察才是關鍵所在,如此一來,更加突顯「公民-投票-公民投票」以及「公共-政治-公共政治」相與斷裂的發展性危機所在,更遑論於「有權-任性-謀私」的私性社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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