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校園霸凌遭校方便宜行事,該如何處理?

讀者投書:黃郁舜(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在求學階段,同儕間難免嬉戲打鬧,但是青少年心智發展尚未健全,若尺度拿捏不當,容易成為校園霸凌事件,霸凌者誤認為霸凌同學不但有趣,還能成為班級上的佼佼者。

日前,台南市就有一名國中女學生,遭到國小同學的網路霸凌,國小同學不斷辱罵女學生、詆毀人格,使得該名女學生鬱鬱寡歡,甚至興起尋死的念頭,家長忍無可忍提告公然侮辱,霸凌的國小同學當庭悔過,並以5萬4千元跟受凌女學生達成和解。

無獨有偶的,北部某知名私立中學也傳出校園霸凌事件,受凌者家長出面控訴,兒子住校期間,不僅長期受到言語霸凌,在午睡時,遭到同學用穢物塗滿全身,事後校方僅將霸凌的學生記過處罰,疑似便宜行事,引起家長的不滿。

校園霸凌事件造成受凌者不可抹滅的傷害,校方便宜行事的案件又屢見不鮮,更是對受凌者的二度傷害,以下將探討霸凌者有何法律責任?校方便宜行事如何處理?

一、霸凌者有何法律責任?

公布霸凌者姓名、裁罰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學生在午睡時,全身遭同學塗滿穢物,是對青少年的身心虐待,家長可報請社會主管機關,裁罰霸凌者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霸凌者的姓名也會遭到公布(兒少福利法第49條、第97條參照)。

相較於民事、刑事漫長的訴追,行政罰是最迅捷處罰霸凌者的方式,且公布霸凌者的姓名,使其名譽受損,相當程度的幫助受凌者平反。

向霸凌者、家長提告求償:

如新聞所述,女國中生遭國小同學網路霸凌,內容涉及貶低人格的字眼,不但使受凌者在同儕間遭到排擠,期間更飽受精神折磨,因此所生的精神損害,可以向霸凌者求償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參照),由於校園霸凌裡的霸凌者是未成年人(未滿20歲),家長也應一同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87條參照),以下是筆者整理實務上精神慰撫金判賠金額,以供參考:

霸凌者應負的刑事責任:

依照個案情形,涉及刑事責任略有不同,情形如下:

須特別說明的是,女國中生遭國小同學霸凌,興起尋死的念頭,倘若不幸女國中生因而自殺,霸凌者會構成加工自殺罪嗎?霸凌者口出惡言叫受凌者去死,造成受凌者心理壓力因而尋短,而且整起事情都能被霸凌者預料到時,就可能構成加工自殺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上述流程僅是霸凌者、受凌者心裡的想法,而較難以證明,實務上較少因此遭判加工自殺罪的情形。

可見校園霸凌涉及的刑事責任十分嚴重,身處青少年階段的學生,往往因思慮不周而鑄成大錯,雖然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設有若干減刑的規定,為免憾事發生,仍須仰賴學校事前教育宣導。

二、校方便宜行事如何處理?

校方處理校園霸凌SOP:

如有校園霸凌事件,應於24小時內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盡速成立防制霸凌因應小組,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的個案持續輔導(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參照),霸凌行為若涉及刑事罪嫌,應立即通報檢調單位偵辦。

受凌者、家長申請調查霸凌事件:

學生遭到霸凌,學生跟家長可以向學校申請調查霸凌事件,學校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如認屬實,應立即啟動霸凌防制輔導機制(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第19條參照)。

新聞提到,學生遭塗穢物,校方疑似便宜行事,學生及學生家長可向校方申請調查霸凌事件,如校方知情不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得開罰學校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兒少福利法第53條、第89條參照),此外,教師蓄意知情不報,或可評價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可依此解聘、停聘、不續聘該名教師(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參照)。

由此可知,校園霸凌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均非學校所能掌管的,校方便宜行事時,除了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報校方隱匿不報外,建議受凌者家長可以直接向檢調機關提起告訴,由檢調機關代為調查,倘若查證屬實,檢察官將會訴追犯罪,待案件刑事部分起訴後,受凌者家長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向霸凌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使受凌者獲得最終的平反。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