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擺盪在「社會型」與「商業型」以及「保險型」和「基金型」的身障者權益保障


讀者投書: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國民黨籍的總統參選人郭台銘因應於不同的受益對象,提出相關訴求的政見主張,這其中包括有以一百億元為其初期公益基金,以設置所謂的「身心障礙人士保險基金」,這也使得相關的議題討論,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基本上,「身心障礙人士保險基金」的概念構思,引來正反兩造的立論申述,然而,在某個層次上,卻是因為缺乏理性的言談溝通,而處於不聚焦和不對焦的雙方議論情境,這是因為:無論是贊成抑或反對,本屬於一碼歸一碼的兩回事,這其中回歸到商業保險範疇,因為身心障礙者健康風險評估不易,導致保險業者擔心風險過高的理賠損失,因此,乾脆選擇拒保,就此而言,具體檢討現行有無不利於障礙者投保的歧視條文(增修、訂定之後的<保險法>與<簡易人壽保險法>),此乃是階段性與過渡性的當前策進作為所在;連帶地,來自於商業保險的市場運作機制底下,要如何在屬性類似的趨吉集中效應原則底下,以捍衛身障者的自身權益,畢竟,選擇商業保險模式的身障人士,主要還是要回到『各盡其能、各取所值』之於自助的基本定調。總之,僅有不到十分之一的身障者能夠獲得核保的相關保障,這多少說明了透過商業保險手段的市場機制運作,是存在某種對於身障者的制度性歧視,這部分實有進行結構性解套的必要。

至於,推動由政府所成立專門的「身心障礙人士保險基金」,以讓公益性質的保險公司對所有需要的身障者,提供相關的保險服務,此一讓最劣勢的成員受益最大的照顧原則,固然是謹守『各盡其能、各取所需』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但是,採借集體性質的社會手段,藉以規避個人的風險事故和追求較佳的風險管理,這已經模糊了社會保險之於最低給付、基本保障和有限範圍的操作原則,換言之,由單一保險公司以集中處理身障者的相關投保需求,除了是有其「保險型」和「基金型」的相與混淆外,更是出現冒用社會保險之名但卻行其福利津貼之實的迷亂現象,更遑論於以包括政府緊急救濟金、彩票等社會福利基金,來挹注特種基金財源管道之正當性、妥適性、穩定性與排擠性的相關提問。

總之,倡議設置專屬於身障人士的保險制度,考察的癥結點不全然是聚焦在社會性質或商業手段的「保險」機制,而是如何藉由涵蓋精算原則、風險分擔、大數法則、規模經濟、最適給付、財務自主的相關建制設計,以讓面臨到老、病、傷、疾、死的身障者,獲致經濟不安全的相對性保障,如此一來,須先釐清的乃是此一保險制度的屬性定位、功能運作及其相關的結構環境限制;連帶地,除了保險制度的規劃運用外,因應於疾病、失能或失智的相關長期照顧及其各項的服務輸送網絡,更是點明了:「身心障礙人士保險基金」背後所鋪陳勾勒的『身障福利圖像』,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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