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勞基法 禁止派遣勞工「轉掛」

立法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天(24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明確規定禁止要派單位將勞工轉掛派遣事業單位,同時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強化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的補償與賠償權益。#記者鄭舲的報導#

現行實務上,常有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人員轉掛」服務,在面試完員工後,接受該員工到企業上班,卻將勞工掛在外面的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擔任只撥付薪資及投保勞健保的「假雇主」,當員工權益受損時,要派企業及派遣公司又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負責。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的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若要派單位違反規定,派遣勞工可在90日內要求成立勞動契約,要派單位須在10日內與勞工協商並訂定契約。

另外,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工作且接受要派單位的指揮監督,但在現行勞動法規框架下,發生職業災害時,有關職業災害的補償、賠償責任,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易因雇主及使用角色混淆而相互推諉,有損派遣勞工權益,因此修法也明定,要派單位應連帶負職災派遣勞工補償與賠償責任。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說:『(原音)過去外界質疑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的部分,包括要派單位所使用的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雖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災的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無需擔負相關責任,甚至多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依約更換該名職災派遣勞工的情形,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現在在院長敲下議事槌之後,都將有法律明文規範。』

劉建國指出,過去派遣勞工比較容易被法律保障忽略,繼派遣勞工的「工資」獲得法律保障後,他持續推動「派遣勞工權益保障2.0」,將「職災補償及賠償責任」入法保障,強調派遣及要派單位有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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