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務會議通過「儘速發聘」 教育部回應了

因應教育部日前駁回管中閔案,台大今天校務會議做成結論,要求教育部依法「儘速發聘」。教育部傍晚發出新聞稿回應,要求台大校方儘速轉請遴選委員會重啟遴選程序補正瑕疵。

圖為管中閔。(中央社/資料照)
圖為管中閔。(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台大教授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上任,後續卻爆發許多爭議,教育部4月27日正式以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遴選結果,要求重新回到校長候選人推薦資格初審階段。

台大今天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經過冗長的討論,表決通過心理系教授徐永豐、農經系教授官俊榮提案,要求教育部依法儘速發聘,必要時學校可以依法尋求救濟。

對此,教育部傍晚發出新聞稿指出,尊重台大校務會議今天的結論,但遴選過程中的程序瑕疵,並非經過校務會議幾個議案討論後就能獲得補正,應儘速依法轉請遴選委員會(遴選會)處理。

教育部指出,今天校務會議表達儘速處理校長聘任案的嚴肅期盼,與教育部所做的努力並無不同,希望台大儘速「依法行政」督促遴選會依教育部意見,重啟遴選程序補正瑕疵,平息校園紛擾。

以下為教育部文稿全文:

臺大校長遴選案程序瑕疵,請臺大儘速依法轉請遴委會處理

教育部表示,尊重今(12)日臺大臨時校務會議針對該校長遴選事宜相關的討論。但臺大校長遴選過程中出現的程序瑕疵,並非經過此次校務會議幾個議案討論後,即獲得補正。教育部提醒臺大應依法儘速將107 年5 月4 日函文意見促請遴委會重啟遴選程序,補正瑕疵。至今日臨時校務會議所做之決議,亦可一併提供遴委會參考。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係依大學法第9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遴委會本獨立自主精神執行遴選作業。大學法第1 條亦明定,大學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基此,對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教育部、學校及遴委會均須依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校長遴選相關法規審慎執行。教育部的適法性監督,也不會影響大學自治所保障的學術講學、研究自由。

教育部也指出,臺大臨時校務會議表達出儘速處理校長聘任案的嚴肅期盼,這與目前教育部以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原則,要求儘速重啟臺大校長遴選程序,所做的努力並無不同。但更重要的是,重啓遴選程序補正瑕疵,能成就遴選公平公正,平息校園紛擾的現象。在臺大臨時校務會議表現其自主期待後,應即「依法行政」,督促遴委會依主管機關教育部的意見,處理校長遴選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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