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親變事主,熱心助人卻被反控過失致死?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吳女騎乘機車轉彎後,發現後方機車騎士張男摔車倒地,停車協助報警。騎士送醫不治,吳女被檢警依過失致死罪偵辦起訴。吳女從事發到法院審理,過程中均堅稱沒有擦撞對方,好心幫忙卻變成被告。

新北地院認定沒有證據能證明吳女有過失,不能以「停車救援」當作是否為肇事者的判斷依據,判決吳女無罪。

證據在哪裡?
刑法上的「過失」是指「應注意而未注意」,並且在一般條件完全相同的情形下,過失行為都一定會導致相同結果的情況,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但無論吳女有無過失,或是吳女之過失與張男的死亡有無因果關係,均須有證據證明,否則在我們一再說明的無罪推定原則與罪疑惟輕原則,均不能認為吳女有罪。

那麼,證據在哪裡呢?

判決書中可以發現,檢方提供的資料並不能看出事故發生原因。包括吳女與張男的相對位置為何?吳女是否與張男發生擦撞?甚至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國立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等專業單位,都無法從卷證資料中研判事故發生的原因。加上沒有目擊者目擊車禍事故發生經過,造成沒有任何科學儀器、目擊者資料或其他積極證據可供佐證的情況。

推測?猜測?臆測?還是「我覺得」?

檢方在審理時指控吳女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車距,因此造成張男跌倒受傷,最後死亡,但是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項臆測。告訴代理人也以吳女車禍後到醫院、接受酒測、聯絡保險公司並且通知其父親,做出吳女是肇事者的推論,更是無憑無據。

檢方追訴犯罪的立場可以被理解,但同時檢察官也肩負追查真相的重擔。在本案中,檢方不但提不出明確的證據,還試圖以「臆測」將被告入罪。案件的真相應該藉由真實發現的證據,以及有條理地分析、推理揭開,絕不是檢察官腦海中的劇場。

路人出意外,到底該不該幫忙?

從判決書可以看到,在醫院時張男的家屬曾經為了請領保險金,請求吳女協助並簽名,幸好吳女的父親嚴正拒絕。但這一系列的協助行為,仍然成為檢方起訴的推論理由之一。

法院在判決書中說明,每個人騎乘機車的習慣都不同,不可以因為吳女從後照鏡看到張男倒地而停車救援,就認為吳女是肇事者。這樣的推論,等於在抹煞一般民眾見到他人發生事故時,願意提供援助的熱誠。更何況,張男的死亡並不是車禍事件直接導致,是住院期間遭細菌感染產生的結果

雖然法院最後據理分析,在證據不足以及不能抹煞民眾助人熱誠的情況下,做出無罪判決,但整起案件前前後後已經纏訟了 3年。常有人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卻發生因為熱心助人遭到起訴的情況,網友也紛紛留言表示非單一個案。

雖然法官才是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的最後決定者,但檢察官也扮演了發掘證據、發現真實、實現正義的重要角色。應該更加落實看證據說話,而不只是說出自己的想像,才能讓台灣的司法環境更加向前,並獲得民眾更多的信賴。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