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據】你知道政府一年花多少錢在「刑事補償」嗎?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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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你可能基於禮貌,沒有把進入你後院的人趕走,就被人認定是寄藏贓物罪,羈押禁見59天;你可能只是一個司機,撿到乘客的護照和鑰匙就被認為是載外國女子去賣淫的馬伕,羈押63天;你可能搬別人的電腦桌回來抵債,結果被認為是詐欺的共犯,羈押60天;你可能好心幫別人提一下行李,就被認為是跨國販毒的共犯,羈押禁見100多天。

以上這些都是真實案例,透過江元慶老師的撰寫記錄下來的,這些案件,檢察官的作為都讓人匪夷所思。時常以薄弱的證據,就下令羈押禁見。但值得慶幸的是,這些案子,最終都有獲得刑事補償。

在小編閱讀這些案件時,除了對於檢察官的作為感到傻眼外,還有另一個重點在腦海裡飄過,我們的國家,一年到底花多少錢在刑事補償上呢?

過去10年,刑事補償3億8536萬!

從民國96年至民國105年,地方法院共有764人獲得刑事補償,補償金額為新台幣217,227,800元。高等法院則是有318人獲得刑事補償,補償金額為新台幣168,140,600元。刑事補償理由,占最大宗的是「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從圖表(一)可以看見,101、102年度,高等法院的賠償金額超越地方法院,而從平均每人賠償金額來看,平均每人賠償金額也相較於其他年,也出現顯著的差異。經過細細的調查101年與97年的每個案件,可以發現,在97年,平均每人被羈押天數為85天,但在101年,平均每人被羈押天數為258天。可見刑事補償金額與羈押天數息息相關。

刑事補償是屬於原處分或判決無罪的機關管轄,高等法院所管轄的案件,通常都會較地方法院複雜。圖(二)是平均每人獲得的賠償金額,民國96年,高等法院平均每人判決金額會如此的高,是因為有兩件案子,一件因貪汙治罪而被羈押1501日,獲判525萬3500元,另一件則是因為殺人未遂被羈押615日,獲判184萬5千。

花這麼多錢在補償,我國補償制度很浮濫嗎?

雖然政府每年花2至6千萬不等的金額,在刑事補償。但從核准率來看,其實有下降的趨勢。至於96年至98年間,有較高的核准率,是因為96年刑事補償法修正擴大了補償範圍,新增少年保護事件、軍事審判事件等補償請求。而在修法的過程中,也有將國庫負擔考量在內,例如擴大高檢署對准許冤獄賠償之違法決定得聲請覆審之範圍。

年別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地院核准率

7.24

5.46

6.56

3.81

3.11

2.19

1.99

1.96

2.16

2.10

高院核准率

2.69

4

3.65

2.64

2.33

1.51

1.51

1.51

1.95

1.35

真的有必要花這麼多錢在刑事補償上嗎?

人民賦予國家權力,使國家得以基於保障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而人民有忍受這樣強制處分的義務。但這些因公益需要而受特別犧牲的人,應由國家依法律予以補償。所以刑事補償,是絕對有必要存在的。

但政府是否一定要花這麼多錢在補償上,則是需要我們去質疑的!在文章一開始舉出的這些例子,有許多是連真正犯罪的人,都說明被告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仍被羈押。而當中最誇張的大概就是寄藏電纜線案,該案中實際去偷電纜線的兩位小偷,分別被判處判拘役60天、40天,都可易科罰金。但被指控寄藏贓物的老張,卻被收押禁見59天!

這個檢察官所做的羈押決定,是不是顯然違反比例原則呢?

透過實際蒞庭,監督司法揪出法庭上的錯誤,是《法操》長期努力的目標。而在裡蒞庭的過程中,的確也看到了許多檢察官不足的地方。但這些不足,不只是發生在眾所矚目的大案子內,而可能發生在每個人、每個案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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