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作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 不得給付基金通路費

工商時報【黃惠聆╱台北報導】 投信幫投資型保單作全權委託業務,究竟是否要給付保管銀行共同基金銷售通路費?日前主管機關已作出決定並行文各投信業者,投信作投資型保單的全權委託時不得再給付保管銀行基金通路費,包括經理費的分潤。 針對有某一法律事務所詢問有關投信事業辦理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業務,若透過全權委託保管銀行下單買賣投信基金時,投信業者該如何給付銀行通路報酬費等相關問題,金管會作了上述結論回覆該法律事務所,並發文給各投信業者。 金管會認為投信業者辦理以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業務不必給付保管銀行銷售通路費是因,投信事業辦理投資型保單的全權委託業務模式 所買進國內投信發行的共同基金或者其代理的境外基金,都不屬全權委託保管銀行幫基金業者銷售共同基金行為,因此,投信公司就不得就該交易金額給付全權委託保管銀行基金銷售通路費,包括基金經理費分潤等。 由於經理費分潤,金管會認為,也算是通路報酬費的一種,和銷售機構銷售共同基金後持續服務息息相關,保管銀行並沒有在基金銷售之後持續服務,因此,投信在作全權委託業務時就不得以經理費分潤或其他任何名義再給付報酬。 對於金管會作出的解釋令,投信業「同表贊成」,金管會解釋是恢復到「合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