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助須具證照 立院初審影響6萬人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明訂未來牙醫助理需經考試,取得口腔衛生師或士證書,才可執行牙醫醫療輔助行為,也針對全國六萬多名牙助訂有五年落日條款。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專科以上學校口腔衛生學系、科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高中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實習期滿及格,或高中畢業修習相關學分及實習至少十八學分,且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 另外,針對牙醫輔助人員訂有五年落日條款。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一年,專科或高中畢業,並參加指定教育課程達八十小時以上合格者,得應口腔衛生師或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