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涉嫌違反特別背信罪 告發林郭文艷等人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020年7月9日電)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天表示,大同公司 (2371) 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已涉違反特別背信罪,將依法告發負責人林郭文艷等人。此外,將對大同採高度監理措施,且待公司下週陳述意見後,研議處分不得再自辦股務。

黃天牧下午主持金管會例行記者會,他表示,經多日以來查核與蒐證,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金管會本週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會依法告發。

依照相關規定,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台幣500萬元,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證期局官員表示,負責人林郭文艷主導此行為,意圖為自己利益違反忠實義務造成公司損害,已涉嫌違反特別背信罪,將向檢調單位告發林郭等人。

至於對公司損害是否有達到500萬元,官員說,已有將相關資料給檢調單位,但基於偵查不公開目前不能講;黃天牧則強調,「我們已經有掌握相關證據。」

此外,黃天牧表示,目前相關單位正在進行處置包括,第一,集保公司認定大同已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金管會已於7月2日函請大同陳述意見,待公司7天內回覆,最快下週將依照調查事證的結果,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

第二,投保中心已於7月6日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出解任訴訟及民事訴訟。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表示,一旦宣判結果確認,林郭文艷在3年內將不得再擔任上市櫃公司負責人。

第三,證交所7月2日起變更大同的交易方法,列為全額交割股,證交所總經理簡立忠表示,後續將對大同公司採取高度監理措施,包括列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每月公告高流動性資產金額、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等。

簡立忠表示,將視情況需要,督促大同公司發布即時及完整重大訊息、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重大資產交易的複核控管機制、股務作業及股東會召開的內控作業,適時派員進行查核。

第四,經濟部稍早也認定,大同公司派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造成出席股東持股未過半,未達到改選門檻,明顯與公司法規定不符,駁回申請董事變更一案,限制大同新選任董事變更登記。

黃天牧強調,金管會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的一貫立場,就是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股東權都應該被保障,股東權利的行使都有公平的機會,這是公司法制的基本規範。

黃天牧說,大同公司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並違反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金管會譴責此嚴重行為,除已依職權依法採行相關行政處置措施,並將以此案為鑑,積極推動制度面相關改革,進一步深化公司治理與強化投資人保護。

金管會已請證交所等相關單位,就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等方向,檢討現行法令規章及提出相關制度的強化措施。

例如,證交所將研議修正增訂「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致生損害股東權益之負責人」,限制不得擔任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的負責人,並請證交所及投保中心於近期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諮詢各方意見,就制度面及法律面提出興革建議,金管會將積極研議推動。

此外,黃天牧說,金管會也研議,將部分推動措施納入「公司治理藍圖3.0」,例如請集保公司研議推動自辦股務公司資格審查管理措施、研議提升電子投票結果的資訊透明度等,以維護股東行動主義,並強化董事會對法令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