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專欄/小記】補充役列管還有必要嗎

蘇智傑。(李尚軒/攝)(20190728)
蘇智傑。(李尚軒/攝)(20190728)

因為球團強烈反對,蘇智傑退出亞錦賽中華隊;補充役球員的列管辦法,應該再行修改,讓規定更符合現況需求。

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6條規定,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第7條有關補充兵役資格廢止部分,其中一條是「未依體育署通知之期限、地點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

中華棒協發出新聞稿表示,蘇智傑親自向亞錦總教練李盈南說明,婉辭中華隊邀約,李盈南體諒球員選擇而同意,但據了解,實為球團要求,並非他個人本意。

照相關規定,蘇智傑既然被選入中華隊,就代表國家隊有此需求,仍在列管期間內的他,必須依法接受徵召、參加比賽,否則就失去補充役資格。

儘管明文規定補充役球員的義務,但多年來,沒有球員因為婉拒徵召而被廢止撤銷補充役資格,相關單位從未施行最後手段的法律途徑,這次蘇智傑也是。

亞錦賽已經不是奧運資格賽,被列為二級國際賽事,照理說,沒有徵召職業球員的必要,但今年亞錦賽攸關明年東奧資格賽的門票爭奪,為保險起見,還是找了列管球員支援。

蘇智傑因此被徵召,林子偉、張育成也是,而蘇智傑事後婉拒,如果林子偉、張育成也比照辦理,該怎麼辦?

補充役的列管辦法,原意是要保障優秀球員的發展、生涯規劃,從來沒有拿來當成「緊箍咒」,既然如此,不如將權利義務制訂得更詳盡,以免有法不如沒法。

列管該不該徵召,必須和比賽的重要性緊密連結,不能以制式規定一言蔽之,在具備彈性作法之餘,也需兼顧法律規定的一體適用性,或者乾脆取消。

蘇智傑婉拒徵召,看似只是一條平淡新聞,但補充役列管,在現今環境是否合宜,其實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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