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打方向燈就沒肇責?錯了!正確使用準則在這裡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轉彎車至少要在路口 30 公尺前就打方向燈提示後方車輛,以免發生危險。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轉彎車至少要在路口 30 公尺前就打方向燈提示後方車輛,以免發生危險。

日前新北市三重地區,發生貨車到達路口才打方向燈右轉,導致後方機車騎士煞車不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就依後方行車紀錄器的畫面判斷,貨車打方向燈後再轉彎的速度相當快,這不僅沒給後方用路人充裕的時間反應,就算貨車駕駛打了方向燈也依然會有肇責,這可不是有「亮燈」就有絕對路權!

無論右轉還是左轉,除應提前 30 公尺打方向燈告知後方車輛外,也必須至少閃爍 10 次以上,才能給予前/後方駕駛充足的反應時間。
無論右轉還是左轉,除應提前 30 公尺打方向燈告知後方車輛外,也必須至少閃爍 10 次以上,才能給予前/後方駕駛充足的反應時間。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或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若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從條文中可以得知,轉彎車輛至少要提前 30 公尺打方向燈或提出手勢,告知後方駕駛即將轉彎,才能給予後方車輛足夠的反應時間。

或許部份市區街道路口與路口間的距離不足 30 公尺,倘若要轉彎時該如何盡早提示後方用路人呢?高雄監理所解釋,若反應距離不足,轉彎車方向燈至少要閃爍 10 次以上,前 3 次預警告知周圍車輛、再 4 下讓四周車輛應變調整、後 3 下則為等待並伺機變換路權的時間,才不會讓後方駕駛反應不及。

本文同步刊登於《自由時報汽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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