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撤銷交保裁定 高院:有逃亡事實勾串之虞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中)違反《銀行法》,遭聲押禁見。新北地院裁定,郭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接受電子腳鐐監控8個月,但遭撤銷。(圖/中時資料照)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中)違反《銀行法》,遭聲押禁見。新北地院裁定,郭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接受電子腳鐐監控8個月,但遭撤銷。(圖/中時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地下匯兌217億餘元,還涉及洗錢、營利賭博、詐欺等犯行,去年8月檢警調從泰國將他解送回台,聲押禁見獲准,檢方起訴後,新北地院裁定郭以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佩戴電子腳鐐8個月,以監控行蹤避免脫逃,檢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交保裁定,由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同案被告張旭昇新北地院以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並禁止對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檢方也提抗告,高院一併撤銷。

高院認為,郭哲敏、張旭昇先後供述內容、各該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2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實,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指出,本案尚有多名證人待調查,其中張旭昇更曾對證人實施私行拘禁及傷害,經判決有罪確定,原裁定未具體說明何以被告2人遵守其主文所諭知之條件,即可達原先羈押所欲達成避免串證之目的,且原裁定對被告張旭昇諭知之交保金額,是否符合比例,亦非無疑

高院認為,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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