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個民團連署將社工上銬帶走侵權 北市警:疏失人員將予以議處

針對昨(12)日保母虐死案將兒福聯盟的社工上銬帶走事件,恐有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刑事訴訟法》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不當侵害人民權利與尊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3)天發起連署,目前已有75個民團參與。   圖: 擷自司改會官網
針對昨(12)日保母虐死案將兒福聯盟的社工上銬帶走事件,恐有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刑事訴訟法》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不當侵害人民權利與尊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3)天發起連署,目前已有75個民團參與。 圖: 擷自司改會官網

[Newtalk新聞] 針對昨(12)日保母虐死案將兒福聯盟的社工上銬帶走事件,恐有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刑事訴訟法》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不當侵害人民權利與尊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3)天發起連署,目前已有75個民團參與,第一,要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方檢察署就本案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公開檢討、說明。第二,應就該案戒具使用是否具備正當性、是否過當,應公開檢討、說明。據了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將於下午2點就該局文山二分局執行拘提使用戒具案說明。北市警稍早的說明指出,使用戒具部分,就整體涉案情節,未符比例原則,疏失人員帶隊偵查隊長將予以議處,並列為案例教育,加強員警訓練。

司改會等民團聲明指出,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定偵查中案件絕對不得公開範圍及例外公開之程序,於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並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另外,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4項,「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聲明表示,據昨天相關新聞畫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將涉案社工上銬,且直接從警察局正門、有媒體守候攝影之處解送。就該案被矚目程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顯應避免不當曝光,應預先有相應措施。但文山第二分局使該名上銬社工無端遭眾多媒體拍攝報導,全未顧及當事人隱私,乃至在偵查程序中案件,讓社工先須面對大眾公審,對其人格尊嚴與基本人權有重大侵害。

該聲明也說,針對是否得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如手銬的戒具,《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或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由此可知,使用手拷須顯有精神狀況、攻擊行為等情節時,方始符合使用之必要與正當性。

再者,針對戒具使用的比例原則,明確規範於《刑事訴訟法》89-1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中亦再次強調:「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司改會指出,就新聞所述可知,該名社工於昨日下午由警方帶回文山第二分局,經簡短詢問,即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全程配合,精神狀況穩定、也無攻擊、掙扎、脫逃傾向。警方卻將其上銬,其使用戒具之比例原則為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方檢察署應就本件有違刑事訴訟法及戒具實施辦法部分,提出公開之檢討與說明。

台北市警局稍早發布的新聞稿指出,該局文山二分局偵辦虐童案,於113年3月12日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持核發之搜索票及拘票,至兒福聯盟拘提陳姓社工到案說明,並解送北檢複訊,依法執行職務。

該案製作陳姓社工警詢筆錄後,於解送過程中,予以佩戴帽子及口罩,確保當事人名譽及隱私。至於使用戒具部分,就整體涉案情節,未符比例原則,疏失人員帶隊偵查隊長將予以議處,並列為案例教育,加強員警訓練。

該案尚在偵查階段,事實均未明朗,以公開、不人道、羞辱人格方式上銬解送基層社工,傷害了專業,也侵害人權。以悲慘兒殤,獵巫社工佔據新聞版面,無法有效保護兒少生命及釐清案情。司法正義不是用嗜血獵巫,震怒悲憤,地毯式肉搜等取得。民間團體提出以上兩點呼籲,期盼檢警回應說明,並嚴守法律。

目前連署聲明團體包括;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臺北市松年長春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促進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微光社會福利協會、社團法人臺東縣社會工作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團法人台中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台灣小螞蟻教育關懷協會、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臺灣父親權益協會、尋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財團法人前瞻文教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財團法人開拓文教基金會、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煦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社團法人台灣精神康復者社區服務行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社團法人新竹市智障福利協會、台灣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專業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工師公會、臺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光鹽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社團法人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財團法人台北市立心慈善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陳華宏禾願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士林靈糧堂社會福利協會、新北市公務人員協會、財團法人台北市立心慈善基金會、張昆新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社團法人臺灣感染誌協會、宜蘭縣真儒家庭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嘉義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新動能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團法人台灣紫社公益創新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華遠兒少服務中心、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芬芳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中華人際關懷處遇協會、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計志文聖道基金會、中華民國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會、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臺灣精神健康改革聯盟、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南投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和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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