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搶先看 首度申報個人CFC掌握5重點

▲5月報稅搶先看!今年首度申報個人CFC,這5大注意事項先掌握。(圖/資料照,記者葉政勳攝)
▲5月報稅搶先看!今年首度申報個人CFC,這5大注意事項先掌握。(圖/資料照,記者葉政勳攝)

[NOWnews今日新聞] 5月報稅季又快到了,今年綜所稅報稅最大的改變就是,去年最低稅負部分新增「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申報,國稅局及專家也提醒,個人有投資境外控股公司者,要留意5大注意事項,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微量豁免門檻限制,過渡措施與調節選項,當年虧損也要申報,並要檢附文件。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制度,我國自去(112)1月1日起實施個人CFC制度,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表示,民眾應留意同一申報戶的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就須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不過,我國CFC制度對於一般民眾並無影響,適用者多為台商,如果台商透過關係人(企業)控制國外低稅負公司,且本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合計持股達10%以上,符合法令要件規定者,即使符合CFC公司有實質營運且股利等消極性所得未達總收入10%或CFC公司當年度盈餘未達700萬等豁免條件,仍須提交資料予國稅局,申報揭露CFC資訊。

她以台商設在英屬維京群島(BVI)的CFC公司為例,配合BVI當地經濟實質法的要求,多已為控股公司,今年5月申報時,即應揭露CFC資訊申報及提交資料。由於台商設立的CFC公司情形多有不同,個別所得稅之申報也有差異,建議洽詢稅務專家意見,以確保納稅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醒,符合要件者,在今年首度申報CFC時要注意5大事項。第一,由於是否符合豁免規定,是由國稅局來判定;因此,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

第二,個人豁免門檻為當年盈餘在新台幣700萬以下者;但為免歸避分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的CFC,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第三,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如果是在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以前年度的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但今年報稅時要提供證明文件。

此外,CFC持有金融商品,由於市值變動,可以選擇到了實現時再計算損益;不過,一經選定就得採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若沒有採相同計算方式,不僅10年內不得選擇遞延損益,還會在同年度一次加回調節損益後的金額,做為當年度盈餘計算。

第四,CFC當年度虧損也要依限申報,CFC盈餘須列入課稅,有虧損也可以減除,不過因檢附相關文件,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才能適用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

第五,個人申報CFC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例如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持股比率、CFC財報、CFC營利所得計算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

國稅局也提醒,CFC制度不溯及既往,CFC制度施行前發生的盈餘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的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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