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挖林地非法掩埋廢棄物!環境部:最高可罰1500萬

近日在彰化二林和嘉義義竹發現2處大型養豬場,逕自開挖農地或林地,就地回填堆置養豬廢水處理流程產出的廢污泥、營建廢棄物及棄置斃死豬等。   圖: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
近日在彰化二林和嘉義義竹發現2處大型養豬場,逕自開挖農地或林地,就地回填堆置養豬廢水處理流程產出的廢污泥、營建廢棄物及棄置斃死豬等。 圖: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

[Newtalk新聞] 近日在彰化二林和嘉義義竹發現2處大型養豬場,逕自開挖農地或林地,就地回填堆置養豬廢水處理流程產出的廢污泥、營建廢棄物及棄置斃死豬等,對此,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指出,除依法告發處分外,養豬場人員及外包廠商涉犯刑責部分,由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涉案人員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管署指出,日前進行資料勾稽比對,發現位於嘉義縣義竹鄉及彰化縣二林鎮的2處養豬場有廢棄物流向不明情形,經比對許可文件及申報資料,發現廢污泥申報產出數量明顯不足,並經調閱衛星影像比對,研判涉有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情事。

因此昨日會同相關機關執行搜索,挖土機駕駛坦承確實曾受雇,於該2場養豬場旁的土地挖坑回填、堆置廢棄物,而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現場指揮開挖,發現廢污泥回填深度達2至3公尺,挖出的土方散發出豬糞發酵腐敗臭味,環管署督察人員立即將挖出的廢污泥採樣送驗。

其中嘉義縣義竹鄉養豬場甚至發現一露天坑洞內有豬隻殘骸,養豬場人員承認將斃死豬隻就地放置任其腐爛,該2處養豬場人員及外包廠商未依照合法方式,私下將廢水處理設備內的廢污泥等廢棄物,以機具挖坑露天回填,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刑責規定。

初步調查2處養豬場多人涉犯刑責,經廉政署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後,共計聲押公務員4人、廠商2人,交保4人,交保金額共計新台幣45萬元整。另依廢棄物清理法本案涉案人員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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