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醫療用口罩誆稱醫療用 高價賣發國難財 男子重判2年6月定讞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一般醫療用口罩已列為防疫物資。劉姓男子以囤積的非醫療用口罩、和立委競選用的口罩,魚目混珠為醫療用口罩,高價對外販售圖利,一審依詐欺取財罪判刑6月,二審改依傳染病防治法重判2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一般醫療用口罩被列為防疫物資,因醫療用口罩供給短缺,採實名制方式供給,每片口罩價格為新台幣6元。(中央社資料照)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一般醫療用口罩被列為防疫物資,因醫療用口罩供給短缺,採實名制方式供給,每片口罩價格為新台幣6元。(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2月間,當時一般醫療用口罩已被列為防疫物資,且因醫療用口罩供給短缺,採實名制方式供給,每片口罩價格為新台幣6元。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指出,劉姓男子囤積非醫療用口罩,並以前妻名義在電子商城標榜醫療級口罩的不實宣傳訊息,每片口罩定價28元至68元不等。部分買家收到劉男寄來的口罩後,發現非醫療級口罩,且部分口罩有立委競選口號,因此向檢調提告。經台南地檢署依詐欺取財、傳染病防治法等罪嫌起訴。

劉姓被告在一審出庭辯稱販售的口罩為醫療級,無主觀詐欺犯意,根據市場供需價格調整口罩售價,願意退貨、退款,但未被法院採信。一審法官認為劉姓被告有主觀詐欺犯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另傳染病防治法的部分,因檢察官舉證不足,此部分判決無罪。檢察官提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劉姓被告藉由國家、人民受疫情災害之際,利用人民對於防疫物資的突發性需求,而導致市場暫時無法自身調節的緊急狀態,謀取不合理的利益。二審認定,劉姓被告行為構成傳染病防治法對主管機關開始徵用的防疫物資,有哄抬物價的行為且情節重大罪,共計11罪,應分論併罰。合議庭審酌,劉姓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考量犯罪所得非鉅,因此撤銷原判,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案經劉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