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三讀通過 跨境貿易使用具法律效力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數位部指出,修法有7大重點,也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未來,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跨境貿易也可用電子簽章簽契約,期盼擴大電子簽章普及與運用。

數位部為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暢通國內外企業交流往來,因此,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今年2月29日通過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

數位部數位產業署表示,這次修法包含7大方向。首先,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能只因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其次,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1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同時,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另外,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與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新法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也包含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而新法也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的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布。

此外,新法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自電子簽章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2年為限。

數位部表示,為健全臺灣電子簽章技術服務業發展環境,也規劃建立「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機制,希望透過具公信力的登錄機制,盤點國內電子簽章技術服務能量,建構國內電子簽章產業地圖。而針對各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各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各類行政措施,數位部也持續協助各行政機關儘速廢止排除適用的公告,讓民眾更能體驗電子簽章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