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報稅「爭扶養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4點認定由誰報

5月綜所稅申報開跑,其中申報扶養親屬是許多人最常有疑問的項目,而若夫妻離婚後,子女該由誰申報扶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當納稅義務人跟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會依序按照4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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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綜所稅申報開跑,申報扶養親屬是許多人最常有疑問的項目。資料照片/中央社
5月綜所稅申報開跑,申報扶養親屬是許多人最常有疑問的項目。資料照片/中央社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一方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的一方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的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實際扶養事實應參考幾種情節綜合認定,首先是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其次,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第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第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最後則是其他扶養事實。

國稅局舉例,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2020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但甲君和乙君202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的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

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但國稅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且與子女同住,雖然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也盡其扶養義務的一部分,但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該局便以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國稅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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