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法制化 羅一鈞:將送政院審查

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即將入法!衛福部今天(3/11)公布《傳染病防治法》第二階段修法,針對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外交/國防/經濟主管機關防治工作權限等內容,將使疫情期間使用的「防疫隔離假」以及「電子圍籬」有法源依據,後續將送行政院審查、立法院三讀。

衛福部表示,繼去年6月《傳染病防治法》第一階段修法已完成並公布實施,延長疫情期間隔離檢疫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及針對實體破壞與虛擬侵害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各種不法行為態樣課予刑罰,這次第二階段修法總計提出29條修正條文,7條新增條文,並於今日公告草案預告14日,收集各部會及外部意見後,將再依程序調整草案內容送衛福部法規委員會審議。

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說明,這次修法的擬定是為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規定,並綜整各機關參與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因應對策、運作實例及意見。

首先,新增「防疫隔離假」條文規定,為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並考量不同疾病特性,定明因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而受隔離或檢疫者,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等,應給假。假別由各類人員請假法規之中央機關定之,例如勞工由勞動部訂定。

其次,新增「電子圍籬」相關條文規定。考量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傳播特性及可能造成之危害,為即時掌握隔離或檢疫者有無發生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避免疫情擴散,經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期間,指揮官得指示運用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如電子圍籬等)輔助查證其於受隔離或檢疫期間之行蹤。相關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最後,明訂外交/國防/經濟等相關部會協助防治工作事項,包含增加外交部協助旅居疫區國人緊急返國,國防部國軍人員及醫療資源動員及協助防疫監控、情資整合與回報、指定地區人員與物資管制,經濟部主管防疫物資供應等,使疫情期間各項事務管理及跨部會協作更為完善。

更多太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