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大量取得股份申報新制5/10上路

證交所公告,大量取得股份申報新制將於5月10日施行,提醒申報義務人依規辦理申報。(圖:資料照)
證交所公告,大量取得股份申報新制將於5月10日施行,提醒申報義務人依規辦理申報。(圖:資料照)

大股東申報或轉讓資訊對投資人而言相當重要。證交所今天(6日)公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條文修正,大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超過10%調降至5%,由今年5月10日起施行。

根據證交所統計,適用申報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過5%股東,高達1千多人,目前彙整出5種適用態樣,提供申報義務人參考。證交所指出,這次修法後,可提升公司股權重大變動資訊的公開透明度,投資大眾能夠了更了解公司股權大量變動的緣由與趨向,掌握公司經營權及股價可能產生的變化。

證交所列出5種態樣辦理初次取得申報及公告如下:

一、 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後續期間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或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曾處分股票降至10%以下,後續期間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此兩種情況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可不須辦理申報。

二、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公發後處分股票降至5%以下,其後再增加持股超過5%惟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實施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三、5月10日之前,「曾」依證交法第43條第1項負有申報及公告義務者(即於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因任何原因持股低於或等於10%,之後又再取得超過10%,或有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因已符合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且達一定標準,即喪失原始大量持股股東資格,取得人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如持股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四、公司公開發行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施行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五、新制實施日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張佳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