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警局跑馬燈顯示人民可申請槍枝?新規定?錯誤解讀管理條例法條

網傳「七賢派出所公告的視頻」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有民眾在高雄市七賢路派出所外的跑馬燈,拍到「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的文字訊息,聲稱是要開放讓民眾申請合法擁有槍枝。經查證,網傳跑馬燈文字是派出所的政令宣導,並非新法條,內容出自《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6 條,該法立法內涵是針對政府 38 年遷台後,依當時時空環境下,將民間持有的各式槍枝,予以登記給照納管,並非授權給民眾於取得自衛槍枝執照後,再憑以購置槍枝,該法並無賦予人民申請購置自衛槍枝的規定,網傳訊息不正確。


警局公告民眾可持有槍枝?

原始謠傳版本:

高雄市七賢派出所公告的視頻,遵從美國旨意,可以擁有槍枝;美國要賣槍支給台灣人使用,像美國一樣可濫用槍支,如果造成社會不安?無數人死傷,又廢除死刑,如果屬實,嚴格督促立法院全力禁止,確保人民安全!


或這個版本:

網傳:以上是七賢派出所公告的視频,這是真的還是假的消息?


主要流傳這段影片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的原始出處為何?

MyGoPen 檢視網傳影片中的跑馬燈,完整文字為「法令規定: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

利用跑馬燈內容進行搜索,可以找到《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而檢視該條例沿革,可以得知《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於民國 35 年 6 月 28 日公布,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確認該條例並非新通過的法條。


影片拍攝地點

傳言聲稱影片是在七賢派出所拍攝,以 Google Maps 進行搜索,可以找到位於高雄市鹽埕區的「七賢路派出所」,利用 Google 街景功能比對後,確認是網傳影片拍攝地點。


記者實際致電詢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行政組警員表示,該跑馬燈是一般性的政令宣導,並非「要讓人民擁有槍枝」,網傳訊息並非事實;相關內容也可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官網的「警政知識專區」查詢。


一般民眾可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申請槍枝?

台灣槍枝管制主要規範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其中第 5 條規定「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而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章「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第 4 條至第 8 條,以及第 15 條有規定申請單位,包括:

(一)政府機關(構)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

(二)學術研究機關(構)因研究發展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

(三)各級學校因軍訓教學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軍訓用槍枝、彈藥

(四)動物保育機關(構)、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

(五)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未成年、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得購置使用。

(六)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符合「成年」、「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規定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

根據中時新聞網 2016 年 2 月 3 日的報導,台灣過去曾有民眾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欲申請持有手槍,但被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行政命令駁回。民眾認為命令(辦法)牴觸法律(條例)無效,因此向警局提起訴願。

報導也指出,法界人士提到《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是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的規定訂定,地位等同法律,並沒有互相牴觸的問題,依法令配用槍彈的政府、學術研究、動保等機關(構),以及射擊運動團體才可申請使用槍彈,其他團體與人民不予申請

而根據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公告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83 號判決》

法院認為《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是民國 35 年制定公布,當時國內情勢動盪,民間為求自保而依法登記持有者眾多,國民政府疲於應付,無暇落實執行。至 38 年大陸撤退來臺,軍公人員帶來槍枝甚多,對社會治安逐增威脅,政府乃加強自衛槍枝管理,配合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實施,自衛槍枝登記數量始隨之遽增。

法院進一步提到,《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自衛槍枝須備妥請領執照申請書 3 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這裡提到的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者。

上述可知,《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立法內涵,是針對國民政府撤臺時,當時時空環境下民間既有之各式槍枝,予以登記給照納管,並非授權給民眾於取得自衛槍枝執照後,再憑以購置槍枝。除上述登記合法持有及繼承之自衛槍枝外,《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並無賦予人民得申請購置自衛槍枝之規定,故人民及機關團體均不得再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申請持有槍枝。


結論

總結來說,網傳影片跑馬燈是派出所政令宣導內容,並非新法條,目前台灣民眾並無法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申請持有槍枝,網傳訊息不正確。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沿革
Google Maps - 七賢路派出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請問人民如何申請自衛槍枝?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時新聞網 - 申請合法槍枝遭駁回 建國黨主席提訴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83 號判決

諮詢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