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手法更新,假網拍退流行?朝野催生打詐專法,科技偵查法制化有共識

國內詐騙事件日漸猖獗,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4)日召開「詐欺犯罪防治立法及各部會打詐機制盤點」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為行政院目前正研擬推動的「打詐專法」給予意見。專家學者與朝野立委在會中均提出修法方向,包括人頭帳戶、人頭門號的監管及懲處,以及打詐專法的量刑、科技偵辦的法源依據完備等面向。對此,法務部也在會中統整4大重點,並逐一給予答覆。

本周輪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說明,召開公聽會目的是為回應各界對詐騙犯行的嚴重關切,詐騙案橫行已造成國人集體不安,因此邀請各界學者專家代表,盼能提供意見,給正推動研擬「打詐專法」等法規的行政院及各委員參考,未來委員會在審理法案時,也會納入相關意見慎酌。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指出,多數區域立委想必都有收到選民反映詐騙案件,甚至在陳情案中有很高的比例都有關詐騙問題;律師張鈞綸直指,台灣的詐騙案件僅遜於未開發國家,在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都名列第1,而依他的訴訟經驗,近年詐欺案件最多的則是假投資,假交友、假網拍其實已逐漸退流行。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追查不易 檢察官曝偵查困境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邱獻民表示,詐騙集團分工日趨精細,共犯結構愈加龐大,在破獲機房、水房或車手集團據點後,會發現後續待追查的人頭帳戶數量更是可觀,背後代表尚未被發現的被害人更是不計其數,若要鉅細靡遺逐一追查,需耗費大量偵查能量,但若無法及時查扣、凍結犯罪所得,主嫌釋放後仍可輕易重起爐灶、從操舊業。

談起檢方偵查困境,邱獻民點出,偵查時程長、斷根及追贓不易是主要困境,而除了金流複雜、設置層層斷點,需耗費大量人力比對,目前社群軟體多由境外公司設立,取證難度大,且科技偵查的立法也尚未完善,因此在目前偵查能量有限,及詐騙手法與時俱進,要根除詐騙集團,仍須非常龐大的人力、偵查能量,以及阻斷詐騙源頭,始能事竟其功。

針對人頭帳戶問題,鍾佳濱分析,警檢調積極打詐、抓人頭帳戶,但抓到的大多其實都是經濟弱勢者,和外界過往多以為是貪圖輕鬆賺錢而賣帳戶的人未必相符,但這些經濟弱勢者為何能從銀行取得可供詐騙洗錢的帳戶,為何給予看似不像商業經營者的人,可以金額規模轉帳無上限的帳戶,這是社會該正視的問題,金融機構與平台也有責任,應協助打詐與阻詐。

曾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認為,詐騙橫行其實造成金融業有很大的身分與典範錯置,過往金融業的主要任務僅是把客戶服務好,突然要變檢調機關的延伸,顯見在詐騙衍生的金融糾紛上,應給金融業者更多指引規範,從源頭補強人頭帳戶及個資外洩的漏洞。

<cite>民進黨立委鍾佳濱14日指出,人頭帳戶是社會該正視的問題,金融機構與平台也有責任,應協助打詐與阻詐。(資料照,陳昱凱攝)</cite>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14日指出,人頭帳戶是社會該正視的問題,金融機構與平台也有責任,應協助打詐與阻詐。(資料照,陳昱凱攝)

懲戒人頭門號 林志潔:褫奪部分通訊權利

然而,除了人頭帳戶外,「人頭門號」也是國內一大問題,警大法律學系教授吳耀宗指出,國內目前問題叢生的監理問題,可以分為銀行及網路銀行、第三方支付、含二類電信問題的人頭門號、電商等平台的個資外洩,以及詐騙廣告處處充斥。吳耀宗進一步說,詐騙集團使用的SIM卡與人頭帳戶性質相近,都是申請人與使用人不同,同樣利於逃避偵查機關追緝,形成犯罪偵查的障礙。

吳耀宗建議,政府應參考日本法規,對提供人頭門號或創設人頭門號者,直接規範予以制裁;林志潔提出,面對人頭帳戶及人頭門號,政府可以考慮以一段時間不准申請電信號碼、金融帳戶,以作為提供人頭帳號及門號的處分,她覺得前述做法未違反比例原則,是行政院及立法院未來可以思考的修法方向。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副秘書長劉莉秋則表示,若能將法規明確規定,要求電信業者在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後,應拒絕部分電信申辦,如同林志潔所拋出的犯罪後經通告得褫奪部分通訊權利,這部分電信業者其實都願意配合,只要主管單位能夠明定懲戒時長等;但她也提到,二類電信在先前修法後鬆綁,這也是造成詐騙破口的原因,因此她呼籲未來立法院在修法時應斟酌納入。

肯定打詐專法制定 學者:犯罪金額應納量刑依據

有關行政院正研擬提出「打詐專法」,中正大學犯罪預防學系教授賴擁連肯定,相關案件確實值得設置專法,並提出3大原因,包括犯罪治本策略難以立即收其效益,非透過治標策略才能有機會達到立竿見影,且專法內容其實不僅含加著犯罪的要件與量刑,還包含偵查、預防與治療等作為,而在人民望治心切,若不採取立即、有效之作為,恐怕無法回應民眾對政府與司法部門的期待。

賴擁連續指,打詐專法應將墊高犯罪成本、降低標的物被害風險等納入,目標應設定為降低新生被詐騙人口、提高執法與追訴效能、加重刑罰嚇阻效能,以讓詐騙犯罪成為不值回票價的選擇。中正大學犯罪預防學系許華孚提到,打詐專法草案看似將詐欺犯罪組織定義的更加明確,但對詐欺犯罪組織來說,除了將人物以及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外,也應當將犯罪金額納入考量量刑的依據。

許華孚建議,若所判之罪無法大於犯罪利益,就難以將幕後首謀揪出,因此量刑應給適當且足以嚇阻的量刑基準,才能有發揮的功能;他也建議,應當規範數位中介服務者申請時的個資規範、配合犯罪偵查階段的需求,以及對提供虛假個資、人頭個資的相關義務與責任,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規範,還應包含透過數位中介而提供金融服務的業者,這些都應當成為考量重點。

科技偵查法制化有共識 黃國昌:要立在哪得講清楚

不僅如此,今日與會的專家學者及朝野立委,皆曾提到我國現行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仍未完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直言,過往做了許久的偵查工作、辦了很多詐騙集團案,卻總深感無力,感覺台灣像「石器時代」國家,呼籲科技偵查法必須快速通過,否則對於打詐始終使不上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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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直言,自己辦過很多詐騙案,卻總深感無力,感覺台灣像「石器時代」國家。(柯承惠攝)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認同,科技偵查的必要性,對第一線辦案的檢警調而言,應都非常有感,當初M化車就是因缺乏法律授權,導致取證在法庭被宣告為沒有證據能力,讓檢警調最後白忙一場;但他也提醒,究竟科技偵查要回歸到《刑事訴訟法》處理,還是僅停在打詐專法,又或是要新立專法都要討論。

黃國昌直指,若科技偵查僅停在打詐專法,恐造成非常荒謬的狀況,使得檢警調在偵辦詐欺案時,可以用科技偵查,但到了國安、毒品案件的偵辦時,卻不能用相關工具;他也說,詐欺專法有沒有制定的必要性可以討論,但科技偵查手段,他個人認為應具有比較普遍性、通則適用性的規範方式。

統整各界4大意見 法務部:窩裡反條款可再研議

面對朝野立委及學者專家提出的建言,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回應,有關提高刑罰的威嚇性,量刑問題是法官的核心領域,而其他各界提出的,如制定「窩裡反條款」、數罪併罰的樓地板是否要提高等方向,法務部都可以再研議;而在科技偵查方面,相關法規都已在行政院審議中,且法務部目前的構想主要是訂定「科技偵查法」,並非停在打詐專法,又或是回歸《刑事訴訟法》處理。

關於人頭帳戶的監理與制裁,黃謀信說明,法務部同意監理重於制裁的方向,包括《洗錢防治法》等相關法規先前也已修正,儘管新法施行後,短期內可能無法見到成效,但希望相關法規持續修正後,未來能夠有立竿建影的效果;而被害人被詐金額返還部分,黃謀信則說,其實目前困難點在查扣,儘管法規完備,但若到檢方辦案階段才查扣已緩不濟急,因此金融機構合作也非常重要。

至於備受討論的詐騙廣告議題,據金管會今日提出的書面報告,目前已與網路平台業者溝通加強審查,已在今年1月25日會議,邀請Google與Meta公司討論廣告審查精進方向,現在Meta已確認可於今年6月底前,配合完成系統調整落實投資廣告實名制外,金管會也提供投資廣告常見問題,建議業者參考及強化投資廣告事前審查機制,並對重複違規的託播者採取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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