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電子文件及簽章法律效力等同實體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現行「電子簽章法」實施已逾20年未修正,為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數位經濟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立法院長韓國瑜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電子簽章法,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條文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考量我國國際地位特殊性,對外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雙邊或多邊協定為限,也包含政府或民間技術交流,因此,三讀條文新增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的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立法說明也指出,主管機關應協助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電子簽章的軟硬體建設,以消弭數位落差。

另外,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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