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等同實體具法律效力

立法院今上午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案,電子簽章將具實體簽章的法律效力。(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立法院今上午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案,電子簽章將具實體簽章的法律效力。(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立法院今(30日)上午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案,數位部表示,未來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跨境貿易也可用電子簽章簽契約,盼擴大電子簽章普及與運用。

「電子簽章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經過20多年未曾修訂。隨著全球數位轉型之發展,國內網路普及率提升,生活型態轉變,加上企業及政府為提升工作效率或加強施政,催生數位應用服務,包括各類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因應時代發展及符合電子化需求增加,立法院今上午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

三讀條文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亦及電子簽章具實體簽章的法律效力,未來民眾與政府、銀行等單位往來時,透過電子文件可快速完成線上簽署。

針對各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各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各類行政措施,數位部會持續協助各行政機關儘速廢止排除適用的公告。各級行政機關排除適用的落日條款期限縮短為1年、並僅得展延1次,展延期間2年為限。立法說明也指出,主管機關應協助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電子簽章之軟硬體建設,以消弭數位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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