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民意代表不應濫用「代表」二字

任何民代只代表部份人民,依法執行職權,帝王年代全體人民都是皇帝的奴才,所以只有皇帝可以表示其代表全國人民。

日前中國國民黨立委徐巧芯開記者會公開外交機密文件,並以臆測想像、穿鑿附會方式,一口咬定我國與捷克合作援助烏克蘭有鬼,甚至將其中用來採購我國醫療物資的部分,抹黑成圖利特定政治金主,當外交部恐傷害台灣聲譽、損及與友好國家關係而提告她違法洩密時,徐立委卻稱自己是「代表所有全中華民國的人民」監督政府。此點頗值得商榷,因為民意代表監督政府均須依照行使職權的法律,民意代表更不應濫用「代表」二字而為所欲為。

首先,民意代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方式和範圍才能「代表人民」。民主是由全體公民直接或透過他們自由選出的代表行使權力和公民責任的政府體制,而前述代表是指由機關、團體選出或受委託、指派以代替眾人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依照現行憲法,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和監督政府施政,但這些權力都必須是用在職務上,與職務無關的事項就無權代表人民,而且監督政府施政還必須透過質詢、彈劾等對的方式,而沒有確切憑據就開記者會爆料懷疑,不能算是監督行政的合法方式。

其次,民意代表在法理上「代表人民」的屬性,有帶著保守主義或菁英色彩思想、依據良知做出判斷、作為國家整體利益受託者的「委任說」;以及應該完全根據選民理念與利益來行動、作為反映選區選民要求與訓令代理人的「託付說」。「委任說」的問題是若允許政治人物自行運用其判斷能力,則有讓他們擁有特權去追求自身利益之虞,因此在不同法案制定與政策規劃時,理想上代議士應瞭解其選區民眾的偏好,作為其在國會投票與決策行為的依據,當然也要以顧及國家整體利益為優先。但無論哪一種學說都不支持觸法且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也沒有任何制度或法律會保障這種行為。

再者,民意代表無論是代表民意或是監督政府時,均須依法律賦予的職權範圍,不能恣意擴權地為所欲為,連保障民意代表言論不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受刑事追訴而只須承受行政責任之「言論免責權」,都應受一定的法律規範和自律規則限制,並非可以無限上綱地濫用。特別是司法院釋字四三五號大法官解釋指出,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但「言論免責權」並不絕對地給予立法委員不須負責的權利,吾人必須了解這些制度背後所要保障的民主精神,在個人臉書曝光和召開記者會以推測方式爆料,應很難認定屬於院內所為之「言論免責權」。

更嚴重的是,徐巧芯立委對外公開機密文件的行為,無視國家機密保護的相關規定,可能違反「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這可不是用一句「代表所有全中華民國的人民監督政府」就能免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