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材業者配合開不實發票 中市警局少年隊二警涉詐公費

圖說一 台中市警局少年隊二警佐,在監視器材業者配合下,開不實發票涉詐公費,遭搜索偵訊後交保。(記者孫義方攝)
圖說一 台中市警局少年隊二警佐,在監視器材業者配合下,開不實發票涉詐公費,遭搜索偵訊後交保。(記者孫義方攝)

台中市警察局少年隊傳出貪汙弊案,檢調接獲檢舉查出田姓、張姓兩名偵查佐涉嫌利用偵辦刑案期間,趁機以浮報、虛報器材費用等不實發票,與兩名電信業者配合向台中市政府詐領款項,檢方九日搜索少年隊,訊後依貪汙等罪嫌命田、張均各十萬元交保,另兩名業者則是六萬元、三萬元交保。

台中地檢署十日發新聞稿指出,全案由檢察官吳昇峰檢察官九日指揮台中地檢重案支援中心、調查局中機站、警政署政風室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等,偵辦台中市警局少年隊田姓、張姓偵查佐等人,涉嫌利用偵辦案件機會浮報、虛報器材費用不實發票,向台中市府詐領刑事辦案工作費。

據悉,田姓、黃姓偵查佐於民國一一一年間,因偵辦刑事案件有需要而向民間的監視器業者承租器材,卻和對方掛鉤,在租借的數量上有明顯浮報實際需求的數量,業者也配合開立不實發票,藉此讓張、田二名偵查佐向台中市政府詐領金額。

由於檢舉事證明確,檢調九日指揮搜索少年隊、涉案洪姓業者及其黃姓員工辦公室及公司住處,四人對於各項事證均配合調查,但就是否有貪汙犯意仍有所爭執,初步了解田、張涉貪金額可能不到五萬元,實際數字檢方清查中。

地檢說,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田姓、張姓偵查佐,及洪姓、黃姓業者等人均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二一四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第二一五條業務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等罪嫌重大。

檢方偵訊後認為四人均無羈押必要,訊後諭知田姓、張姓偵查佐均各十萬元交保,洪姓、黃姓業者各六萬元、三萬元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