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學愛上男同學 設局偷渡「戀愛契約」不結婚賠1億

[FTNN新聞網]記者蘇郁凱/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在追求同窗郭男的過程中,設局讓對方簽下一份密密麻麻的「戀愛契約」,其中還搬出關於同性婚姻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任一方提出登記(結婚)之當日辦理登記,違反者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億元。郭男不堪其擾而封鎖對方,豈料林男根據「戀愛契約」提告求償「違約金」100萬元,一審敗訴又上訴,雙方纏訟年餘,日前高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林男在追求同窗郭男的過程中,設局讓對方簽下一份密密麻麻的「戀愛契約」。(示意圖/Pexels )
林男在追求同窗郭男的過程中,設局讓對方簽下一份密密麻麻的「戀愛契約」。(示意圖/Pexels )

為了追求郭男,林男多次跟蹤對方,甚至提出民事、刑事訴訟「以戰逼和」,郭男只好也以「互告」反制,林男因此遭警方以《跟騷法》告誡。經過一陣子,林男主動求和表示要撤告,雙方約在一家超商簽和解書,沒想到林男在一疊撤回告訴狀中,偷渡一份「戀愛契約」,郭男未加注意就順手簽下去。

該份「戀愛契約」除了規定不得封鎖任何通訊軟體,也必須在一天內已讀並回覆合理的訊息,且雙方為情侶或以上關係至少3年,為摯友或以上的關係更比需「直到永遠」,甚至還搬出關於同性婚姻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言明,任一方提出登記結婚時,當天就必須立即辦理,違反者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億元。

郭男因不堪其擾而封鎖對方社群帳號,林男發現後認定郭男必須支付違約金,遂向法院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認為,「戀愛契約」違反公序良俗,侵害個人自主決定權,應屬無效,判定敗訴;林男上訴後遭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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