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 114年起刪除口試、修正考科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修正草案,114年起刪除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同時修正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等,減輕應考人負擔。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衡酌「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及格者,只是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現行考試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等4種方式,與用人機關辦理的遴選任用考試方式部分重複。

考試院說,為免徒增試務勞費,適度減輕應考人應試負擔,經參酌用人機關建議及學者專家研商會議決議,修正這項考試的考試方式,刪除「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保留「筆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2種方式,並將筆試成績占比由20%調整為60%,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比由30%調整為40%。

考試院表示,為滿足機關用人實際需求,依用人機關建議及參考律師高考第二試選試科目,修正這項考試的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分別增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2科目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3科目;並將「海商法」修正為「海商法與海洋法」,「租稅法」修正為「財稅法」,「勞工法或勞動法」修正為「勞動社會法」。

考試院指出,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規定,這次也修正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的院級名稱,將「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修正為「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之法官」。

考試院說,上述修正內容都從民國114年開始適用,以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編輯:黃國倫)1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