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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嬰屍案逆轉 生母不要男嬰...父丟浴缸溺斃

台中市 / 林建鋒 羅代章 謝憲宗 報導

台中石岡發生男嬰被棄屍水井的命案,男嬰的生父向警方自首供稱,男嬰一出生就死亡,所以才會丟到水井裡面,但法醫高大成認為,男嬰泡在水井半年,遺體可能還沒完全腐敗,可以從肝臟與腎臟裡面,檢測是否有微生物殘留,來研判是不是生前因為掙扎而溺水死亡,如果只是遺棄屍體,最多判刑5年,但如果是殺人罪,刑責就會很重,經過調查,檢警發現男嬰是被生父放在浴缸溺斃後再棄屍,除了將男嬰的父母收押禁見,也依法提起公訴,全案由國民法官開庭審理。

剛出生的男嬰,去年被棄屍在台中石岡,這處私人農園的水井裡,被發現的時候幾乎只剩白骨,半年後生父向警方自首供稱,男嬰一出生就死亡,所以才會將遺體,丟到租屋處後面水井裡面,檢警一開始朝遺棄屍體罪偵辦,後來發現,案情大逆轉,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詹常輝說 :「本案被告二人認定涉犯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及遺棄屍體罪,罪嫌明確依法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30歲的柯姓女子與謝姓男友,未婚生下男嬰,但她不要這個孩子,男友涉嫌將男嬰放在浴缸溺斃後,再棄屍水井,法醫高大成認為,遺體泡水半年可能還沒完全腐敗,要查死因還有機會,中山附醫法醫科主任高大成說:「看肺部有沒有氣泡其他肝腎,還有剩一點出來來做切片,看裡面有沒有井水中的微生物,如果有那當然就溺水嘛。」

高大成認為,如果嬰兒還沒死就被丟入水井裡面,因為猛烈的掙扎,口鼻或體內就會有微生物殘留,要做出這些推斷與假設,是因為遺棄屍體跟殺人罪,刑責差很多,刑法的遺棄屍體罪,最重可判刑5年,但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殺害未成年少年或孩童,還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兩個刑度比起來,遺棄屍體的刑度比較輕,這也讓男嬰的父母,在供詞上顯得避重就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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