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儀違規不得懲處 國教盟:變相廢除制服

▲教育部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新增違反服儀規定只能正向管教、口頭糾正等,不得懲處。為此,國教盟指出,這形同變相廢除制服。(圖/NOWnews資料照片)
▲教育部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新增違反服儀規定只能正向管教、口頭糾正等,不得懲處。為此,國教盟指出,這形同變相廢除制服。(圖/NOWnews資料照片)

[NOWnews今日新聞] 教育部昨(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國中小獎懲準則規範全國國中小學校一致性的獎懲及管教基本原則及相關程序,國教行動聯盟表達肯定。但國教盟經徵詢基層學校家長、教師、行政人員意見,對新公布之國中小獎懲準則提出部分疑慮,像是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懲處,等同告訴學生可以不需要遵守學校服裝儀容規定,形同變相廢除制服。

教育部昨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新增違反服儀規定只能正向管教、口頭糾正等,不得懲處,也不得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為由懲處學生。國教行動聯盟針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部分疑慮如下:

一、變相廢除制服及服儀規定?

服裝儀容為生活教育的一環,對於國小及國中學生,為維護校園及人身安全,穿著校服更有必要性。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懲處,等同告訴學生可以不需要遵守學校服裝儀容規定,形同變相廢除制服,以及學校對服儀的穿著要求。

二、不利教導尊重身體自主權

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內涵強調「身體自主權的尊重與維護」以及「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尤其在國中小階段從學習「認識自己的身體界限」、「如何尊重他人的身體」開始,進而認識身體自主權相關議題。準則第11條強調「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空泛籠統之概念作為懲處要件。」很可能讓學生認為在情感交往關係當中,學校師長無權干涉其親密接觸,也造成學校教育人員因此不敢糾正學生在校園中、課堂上「放閃」等公開、明顯的親密行為,不利於學校教導學生對身體界線、身體自主權的認識與尊重,也增加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的可能風險。

三、學生擔任獎懲委員違反保密義務無法處理

準則16條、26條規範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獎懲會委員,準則20條、30條並規範委員具保密義務,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並對涉及受管教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然而國中小學生大多數未滿14歲,少數滿14歲未滿18歲,依刑法18條規定14歲以下人之行為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一旦擔任委員的國中小學生違反保密義務,可能造成受管教學生及其他委員權益損害,依法卻無法要求其負起法律責任。

國教盟呼籲,教育部應重視以上教育現場反應問題、確實檢討,並提供學校教育人員更清楚明確的案例及說明,方能有效落實學生輔導管教,保障校園安全與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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