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通過國小及國中學生獎懲準則

教育部通過國小及國中學生獎懲準則
教育部通過國小及國中學生獎懲準則

教育部今天(30號)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去年(112年)5月29號立法院三讀通過,去年6月21號公布,第44條規定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教育部依權責積極規劃準則,邀集各縣市政府、各教育團體、家長團體、法律及教育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討論,就程序規範、實體規範及學校執行層面分析後訂定,以利教育人員推展輔導管教工作,並確保學生獎懲規定符合教育目的、正當性及保障學習權益。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彈性多元的獎勵,明確的管教懲處原則」,在學生獎勵部分,考量教學實務現場各有校園文化、學校特色,因此採取彈性多元的獎勵。管教及懲處則明定其基本原則,包含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應審酌個別學生情況,學校及教師採取的管教措施應有助於教育目的達成。

 

教育部明訂全國一致性的獎懲及管教措施相關程序,對於獎勵、管教與懲處學生的組織及程序,如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的組成、委員會審議程序、校長復議等事項,訂定一致性規定,除了積極維護國中小學生權益,亦提供全國一致的標準與程序,以利學校推展輔導管教工作。

 

教育部表示,修正納入「學校及教師管教措施,有效達成管教的教育目的」,學生獎勵、管教與懲處的目的在於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健全人格,學生有危害校園安全、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行為,或違反依合法程序訂定的校規,或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等行為發生時,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的管教措施,區分為三種類型,依學生狀況實施管教措施,包括(1)一般管教措施、(2)學務處及輔導室的特殊管教措施、(3)學校的特殊管教措施。其中,學校的特殊管教措施,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如需由家長帶回管教、引入社政或司法等資源,則需慎重評估規畫其管教策略及妥適性,學校應經正當程序審議後實施。

 

此次修正訂定合宜的學生獎懲規定,維護學生權益。經審視過去學生獎勵、管教及懲處措施的爭議案件,並針對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內容、執行情形的差異盤點後,就違反服裝儀容、情感關係及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的管教懲處,訂定一致性規範,以維護國中小學生基本權益。

 

此次修正並落實學生之相關救濟,準則明訂學生不服學校的特殊管教措施的救濟,國中及國小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個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權益者,得依《國民教育法》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