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透過特殊教育評鑑機制 全面提升特教品質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電台資料照片)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電台資料照片)

為了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的品質及成效,教育部已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並於4月29號發布。為了避免評鑑項目、指標歧異造成第一線教學人員行政負擔,對於評鑑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等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再由各級主管機關各自訂定,確保評鑑品質及成效,並兼顧受評鑑的學校及幼兒園與其相關人員作業負擔。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是依據去年(112年)6月21號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53條訂定,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

 

教育部深入說明,本次修正條文的重點包括「明定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及指標」,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已明定於本辦法條文,評鑑指標則考量業務實務運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修正後特殊教育評鑑項目或指標均由中央主關機關定之,不再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訂定,避免歧異造成第一線教學人員的行政負擔。

 

教育部指出,兼顧特殊教育評鑑功能及落實行政減量,特殊教育評鑑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辦理時,明定評鑑程序、評鑑人員及評鑑結果處理等運作方式,兼顧評鑑功能與減輕學校及教師行政負擔。另明定特教評鑑以採書面檢視資料為原則,落實行政簡化及減量。

 

教育部指出,辦法以「通過制」取代「等第制」,確保特殊教育品質,辦法對於特殊教育評鑑結果不再區分等第,對於評鑑結果為通過者予以獎勵;未通過者,除了學校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外,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輔導與資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