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狩獵案纏訟10年 改判無罪確定 王光祿︰很高興

原住民王光祿持槍狩獵獲總統特赦,但除刑不除罪,最高檢察署二度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王光祿守在家裡接獲判決消息時說,「很高興」,並感謝支持者、律師、法官、還有很多朋友默默地幫他讓這起案件結束。

而王光祿的母親於2022年6月感染COVID-19,以百歲高齡離世。王光祿在得知改判無罪確定後,走進房間看著母親與兒孫的合照說,「我沒有罪了」。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狩獵案雖獲總統特赦,但除刑不除罪。最高法院14日撤銷有罪判決,自為改判無罪確定。王光祿看著母親遺像告知好消息,也感謝大家。(中央社)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狩獵案雖獲總統特赦,但除刑不除罪。最高法院14日撤銷有罪判決,自為改判無罪確定。王光祿看著母親遺像告知好消息,也感謝大家。(中央社)

王光祿的律師羅惠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今天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個里程碑,讓未來獵人狩獵時不用擔心,但與狩獵相關的法令仍需仰賴立法、行政機關盡速修正,不能依靠法院後端救濟。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王光祿坦承於河床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原判決因此認定槍枝並非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卻未究明原住民早已使用外來的當代槍枝狩獵,而無自製獵槍的文化。原住民並非均懂得獵槍製造技術,也非均有資力購買機床設備或委請他人製造,因此自製獵槍的解釋,應將「制式獵槍」排除在外,而應包括「他製己用」、「自製他用」的情形。

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使用目的、使用場域,若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無關,及不在原住民地區或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的場域,均不符合刑事免責要件。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持有自製獵槍,應屬「他製己用」的情形,且王光祿於原住民地區狩獵目的是供家人食用等非營利目的,雖未事先取得許可,仍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罰規定。

此外,王光祿持槍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因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的刑罰要件,僅規範一般人民,原住民不受同法限制。野生動物保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均保障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或非營利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但並未區分、局限於一般野生動物種類,自應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釋字第803號解釋揭示,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下,因非營利性自用之需而得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尚難認構成刑罰。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王光祿持槍狩獵的行為,應屬不罰,非常上訴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有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改判決王光祿無罪確定

全案源於,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此案引起社會關注。

104年間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王光祿案,提起非常上訴;106年最高法院就王光祿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於110年間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僅有部分違憲,同年5月20日總統蔡英文行使赦免權,特赦王光祿。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釋字第803號解釋雖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規範尚有不足而違憲,但對王光祿案原確定判決的論斷,並沒有影響,判決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也違反釋字第803號解釋,由現任檢察總長邢泰釗二度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自為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