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重責全推電信三雄?NCC委員提不同意見書,認NCC應納管MVNO

NCC委員林麗雲認為,NCC應納管MVNO,不是把監督責任交給電信三雄。(資料照)
NCC委員林麗雲認為,NCC應納管MVNO,不是把監督責任交給電信三雄。(資料照)

電信詐騙亂象橫生,NCC日前通過《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要求電信三雄(MNO)以及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均有查核門號之責,並由MNO負責監督查核MVNO。NCC委員林麗雲25日出具不同意見書,認為此管制模式內含矛盾,可能引發爭議,NCC應納管MVNO,不是把監督責任交給電信三雄。

林麗雲表示,她支持打詐的國家政策以及電信業者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但此管制模式(NCC監理MNO,由MNO監督MVNO)內含矛盾,可能引發爭議。她指出科技變遷,詐騙等問題頻仍,NCC應納管MVNO(不是把監督責任交給MNO),全面盤點通訊傳播法制,以完備法規體制,才能真正維護產業秩序以及消費者權益。

林麗雲表示,《電信管理法》已解管二類電信,包括MVNO。然而NCC的解方,不是調修《電信管理法》將MVNO納回管理,而是另制定《管理辦法》對MVNO進行行為管制,並由MNO監督。如此一來,似有「母法解管,子法復活管制」之不一致以及不合常理的情形,法規上恐有扞格。

林麗雲更認為,MNO與MVNO本為互為獨立之競爭業者,卻由MNO負責監督MVNO,可能弱化MVNO為電信事業主體性,從台灣的電信市場消失,影響電信市場之競爭,而這也有違NCC引進市場競爭之目標,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

林麗雲坦言,NCC對《管理辦法》的影響評估並不充份,以致她難以精準判斷法規對產業的影響,並建議一,應全面盤點通訊傳播法制,與時俱進,完備法規體制。二《電電信管理法》宜納管重要的二類業者,包括MVNO。三,研析《管理辦法》對電信市場競爭及產業發展的影響與因應。四,應有合理完整的法規影響評估,以有利法案之審理並與社會各方之良性互動,為國家社會謀求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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