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死囚生死辯 法務部7理由表達合憲

台灣目前有37名定讞死囚尚未執行,憲法法庭將在4月23日展開死刑存廢的「生死辯」,法務部為此籌組訴訟因應小組,羗集相關資料並積極召集學者專家多次開會研商,擬定言詞辯論意旨書,提出7大理由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的立場,並於今(4/16)日將辯論意旨書送憲法法庭。

這次的言詞辯論,將由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帶領訴訟團隊表達法務部認為合憲的立場,希望維持憲法法庭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法務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對於法規範違憲審查職權,但冀望憲法法庭應審酌我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又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憲法法庭應維持以往一貫死刑合憲見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法務部也在今日首度公開合憲的7大理由:

1、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

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2、死刑制度歷經多次憲法審查均認為合憲

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

3、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亦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應屬合憲之法定刑

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之「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之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4、亞洲多數國家仍維持死刑,禁止死刑尚非有共識的國際法原則

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仍堅守死刑制度,亞洲國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韓均有對死刑違憲審查過,目前仍然維持死刑合憲判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難認禁止死刑為有共識之國際法原則。

5、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南韓憲法法院等國外實務判決皆認為死刑不違反比例原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Gregg案認為在極端的犯罪,死刑並非不能通過罪刑相當性的審查,死刑作為一極端刑罰,可適用於極端的犯罪。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最高裁昭和58.7.8判決認為死刑非屬殘虐刑罰,死刑規定亦未違背憲法意旨。南韓憲法法院2010年判決,亦認為死刑法律已在相關的不同法益之間取得平衡,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6、死刑在國內意見分歧嚴重,基於司法自制,宜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形成決定

死刑存廢議題現階段在國內具有嚴重價值對立及意見分歧,歷年調查死刑制度存在皆有高度民意支持,司法違憲審查應謹慎自制,憲法法庭應尊重民意及歷來死刑制度合憲性解釋結果。

7、死刑存廢在國內具高度爭議性,如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恐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

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不應透過憲法判決主導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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