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九成海域未受保護 海保法草案公聽會聚焦「30×30」接軌國際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前(25)日召開《海洋保育法》公聽會,由於台灣九成多海域未受保護,使得關係海洋生態及恢復海洋資源的海洋保護區議題,成為公聽會關注焦點。專家學者發言除釐清海洋保護區的重要性,也強調經營管理得當,遠勝於面積大小。海保署長黃向文也提及漁民自主性管理護魚區、原住民以傳統知識利用的海域,直接引用「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OECM)之可能。

昆蒙框架接軌國際 台灣九成海域未受保護

行政院版《海洋保育法》草案著墨於海洋保護區的劃設與經營管理,以此回應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Kumming-Montré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下稱昆蒙框架)「在2030年,保護地球上30%的陸地、內陸水域、沿海與海洋區域等」[1]

台灣依據法令劃設的海洋保護區類型共有九種[2],佔國土比例多少呢?有幾個不同的數據。依據漁業署資料,佔12浬海域面積比例47.5581%;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成立後,計算約為8.17%;不過國際計算出台灣海洋保護區占比,約0.8%。也就是台灣有九成以上的海域未受保護,要在2030年達到30%海洋國土列入保護區,仍有努力空間。

在行政院版草案中,與海洋保護區相關有兩個重要概念,分別為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以及「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下稱OECM);至於OECM則定義為「非屬於保護區之特定地區內,透過治理及管理方式,對當地之生物多樣性與相關生態系功能及服務具有正向及長期永續成效,並可能兼具文化、精神、社會經濟層面及其他在地相關之價值」。

[1]「昆蒙框架」行動目標三全文:確保和促使到2030年至少30%的陸地、內陸水域、沿海和海洋區域,特別是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特別重要的區域,通過具有生態代表性、保護區系統和其他有效的基於區域的保護措施至少恢復30%,在適當情況下,承認當地和傳統領土融入更廣泛的景觀、海景和海洋,同時確保在這些地區適當的任何可持續利用完全符合保護成果,承認和尊重原住民人民和地方社區的權利,包括對其傳統領土的權利。(譯文使用:台灣生物多樣性觀測網絡 Taibon[2]現行海洋保護區類型: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國家風景特定區海域資源保護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重要濕地。

生物多樣性衰退止不住 30×30象徵急迫性

數十位學者、漁業、民間團體以及立法委員登記發言。「海洋保護區能有效的改善漁類資源,不但不會滅漁,反而是護漁,讓漁業可永續。」前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邵廣昭表示,保護區能完整保育海洋生態和生物多樣性,尤其棲地保護下來,食物鏈才能完整保護,否則食物沒了,棲地損毀,魚類也活不下來了。

國際間提出30×30的概念,意思是到2030年,確保和促使至少30%的陸地和內陸水域、海洋及沿海區域,同時表達了生態保育的急迫性,「因為來不及了!」邵廣昭說。減緩生物多樣性衰退攸關人類福祉,卻煞不住持續下降的趨勢。最近聯合國也通過《公海公約》,將公海列入保護思維。

不過,與其追求保護區面積大小,不如有效經營管理達到保育效果。「保護區面積大小之外,管理手段是否有效才是關鍵。」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教授張懿也支持,海洋保護區優先考慮漁民生計,而非面積大小。他舉墨西哥有一個2.8×2.8公里的保護區,及面積15公頃的台灣基隆潮境公園,經營管理的保護成效也很好。若保護區只追求面積最大化,影響漁民生計,保護效果不明,顯得徒有其表。

又如彰化漁會螻蛄蝦保育保護區,由漁民和漁會發展而成,投入許多產銷班成員加入巡護,甚至帶動當地生態旅遊環境教育,證明保護區成敗,區漁會的支持扮演關鍵地位。

讓保護區有效:統籌管理、定期盤點,累積經驗調整策略

台灣海洋大學環漁系特聘教授歐慶賢也指出,根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報告,保護區關乎海洋生物多樣性與社會經濟支持;近年來雖數量和面積不斷突破,然而管理水準卻未相對提升,未如預期改善生態環境,顯示保護區管理經營才是重點。

歐慶賢表示,昆蒙框架不但提及2030年保護區面積達30%,並要求對於恢復生態系退化地區,以期劃設之後提升生態系服務功能。未來六年加強整合現有的保護區,落實管理才是重點。因此《海保法》和配套子法就非常重要,他期待母法與子法同步進行,才能讓民眾了解海洋保育全貌。

現行保護區法規至少七項,劃設原則各不同,海保署要整合所有法規、統籌管理、評估績效有其困境。《海保法》(草案)則有望提供管道破解困境。

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教授張懿指出,草案第6條即制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的政策方針,應可逐步調校,讓海洋保護區朝向共同目標、方法及步驟,逐步發揮生態系服務功能。例如定期通盤檢討,目前只有《國家公園法》和《濕地保育法》有相關規定,其他法規沒有提到保護區的通盤檢討,因此保護區劃設之後,無從得知執行成效。

海洋大學院長廖正信表示,國外保護區確實對漁民有幫助,但不是立竿見影,在尚未見到效果之前的過渡期間,是否有相關措施保護漁民生計?另外,漁民是追隨漁群的,誤入保護區就可能觸法,設立核心區,應該要有警示作用,還有黃燈區,主動通告海上漁民可能接近核心區觸法,希望能與漁民多多宣導《海保法》的優點。

健康的海洋有助碳吸存 有法可據讓海洋提供服務

邵廣昭指出,健康的海洋能減緩氣候變遷衝擊。最新研究也指出,魚的體內有10-15%碳存,透過食物鏈將碳保存到體內,死了之後封存到海底,具有固碳作用。

台灣海洋大學、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邱文彥也提出幾個國際重要概念,如海洋保護區的劃設顧及納入權益關係人(stakeholder),並以科學調查資料為劃設依據。並納入「CEPA」,即溝通(Communication)、教育(Education)、參與(Participation),及喚起民眾覺醒(Awareness)等原則。此外,在科學調查來不及的條件下,漁民以及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應納入考慮。

「保護區應得到居民支持,否則等於是空的。」邱文彥建議將概念或必要條件納入條文,並保障既有使用者,較能使相關權益者信任。

立委莊瑞雄則表示,地方政府若沒有上位法源,就無法可據、無法可溝通,也就是說若《海保法》通過,地方政府才有法源依據,進而編列相關預算、發展海洋相關產業。立委楊瓊瓔強調,健康的海洋能調適氣候變遷,《海保法》可肩負起這個責任。

環境正義基金會主任葉于瑄強調,海洋碳匯及維持健康海洋因應氣候變遷的重要性,幾個環保團體再次呼籲盡速完成《海保法》修法。

又名「有效保護區域」 OECM認證不需繁文縟節

至於OECM的想像,邵廣昭舉核三廠出水口為例,雖非為海洋生態進行管制,卻達到良好的保育效果,就是OECM,可將這個區塊算入保護區面積。他另外提到離岸風機,因具有人工魚礁效果,若能擬定人工魚礁的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不使用網具捕魚,也能成為標準的OECM,計算為保護區面積。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長黃向文回應時解釋,30×30是全球目標,並非每個國家皆需如此,應因地制宜。台灣有九成海域不是保護區,第一個海洋庇護區要劃在哪裡,需相關的研究支持。對於漁業資源保育區以及漁民自主管理,以達到漁業資源養護,或原住民傳統海域,經由傳統生態知識達到資源保育,皆可引用OECM概念,不須繁文縟節劃設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