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斷橋案 4廠商過失致死判刑

南方澳斷橋案 4廠商過失致死判刑 269
南方澳斷橋案 4廠商過失致死判刑 269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在108年造成6名外籍漁工死亡的南方澳斷橋事件,宜蘭地檢署在111年偵查終結,起訴立永營造負責人林群峰等4名廠商及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2名經理;宜蘭地院今(8)日宣判,林群峰等4名廠商因未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施工及監造,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刑2年及1年6月;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2名經理則獲判無罪。可上訴。

被判有罪的分別是立永營造負責人林群峰徒刑1年6月。立永公司之現場工地主任吳阿乾徒刑2年。監造單位亞新公司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陳國雄徒刑2年;分包主橋吊索端錨系統工程之九鼎公司之現場工地負責人邊曉耕徒刑2年。

判決指出,林群峰、吳阿乾、邊曉耕本應注意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施工、陳國雄本應注意監督營造業者按圖施工,且其等均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疏未注意,未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在吊索端錨系統上、下錨碇構造之錨頭處,裝設一與錨頭固定密接、長度最少為120公分之錨碇套筒,並在其末端外部包覆一類似喇叭狀防水罩元件。

林群峰等人實際僅於吊索外部,被覆無法與錨頭密接且會滑動之紅色高密度聚乙烯套管,再於大梁橋面板上方之套管外部,裝設一白色方型金屬材質箱體,而白色金屬箱體與套管、橋面板之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導致下錨碇機構之防水效能不佳。

又南方澳地區靠海且潮濕多雨,長年受高鹽量海風及雨水侵蝕,下錨碇機構之防水效能劣化後,含有鹽分之水沿套管外壁滲入下錨碇構造處,錨座進而積水,又因該處鋼絞線外圍未按圖施作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亦無裝設喇叭狀之防水罩,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之積水接觸,銹蝕嚴重,使吊索所能承受之總拉力大幅減少。

108年10月1日9時30分許,中油公司張姓員工駕駛油罐車由西往東方向行經南方澳大橋,因吊索端錨系統由西往東編號7、10至13號之鋼絞線已銹蝕嚴重,所能承受之拉力大幅減少,油罐車行至編號11號吊索附近時,編號10號或11號之吊索所承受之拉力,已超過所能承受之極限負載,先行斷裂,經應力重新分配,引發連鎖之吊索斷裂及錨頭破裂等效應,橋體因此斷裂坍塌,壓毀當時停泊在大橋下方之數艘漁船,油罐車亦跌落地面,使漁船上之6名外籍漁工因創傷性休克,傷重不治死亡。

合議庭認定,南方澳大橋工程與大眾利益及安全具有密切關聯,被告林群峰、吳阿乾分別為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工地主任,被告邊曉耕則為分包廠商之工地主任,均應負按圖承造之責,卻未按圖施作;被告陳國雄為監造人員,並受有相當之報酬,應對施工加以監督,重要性並不亞於實體工程之施作,卻未確實監督;他們的這些疏失,與案發前政府機關欠缺針對特殊性橋梁之定期檢測規範,未能及時改善修復南方澳大橋吊索端錨系統之情況相互作用累積,導致端錨系統於使用20餘年後產生嚴重銹蝕而失效,進而發生本案事故,造成6名被害人死亡之損害。

且4人犯後均否認犯行,並未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然臺灣港務公司已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及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此分別判刑。

至於檢方起訴的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前後任經理方碩堂、黃維力,應依相關規定至少2年辦理1次南方澳大橋定期檢測,及自行訂定或建請上級單位訂定有關結構安全之吊索端錨系統之檢測及養護計畫,卻疏未辦理,致未能發現南方澳大橋下部錨碇構造處之鋼絞線、錨頭嚴重銹蝕而及時改善修復,致發生本案事故。

合議庭審酌卷內各項事證,認南方澳大橋並非公路法及公路相關規範定義之公路,且依當時台灣港務公司制定之作業要點,亦無應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之規定,故被告2人並無辦理南方澳大橋至少2年1次定期檢測之作為義務。

且2人之權限及執掌,難以期待其等得以自行或建請上級訂定有關結構安全之計畫。而依既有規範所為之巡查、過往之橋梁檢測報告,均未發現吊索端錨系統之異狀,亦無此部分維護建議,難認被告2人得預見鋼絞線、錨頭嚴重銹蝕,需及時改善修復。綜上,自難認被告2人應負公訴意旨所指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責,而均為無罪之諭知。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王牌交易所總裁王晨桓 更裁保釋金翻倍戴電子腳環

車手窩裡反供出同夥 二審減判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