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某國小劉姓校長遭控長期侵犯女童 一審判15年8月

南投某國小劉姓校長被控長年對國小女學生性侵、強制猥褻、性騷擾,去年十月被收押,解聘校長職務,案經南投地檢署偵辦,依妨害性自主罪等起訴,地方法院十四日下午四時,以九罪判劉男十五年八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檢署起訴書,劉男民國八十三年起擔任國小教師,九十九年起升任代理校長,卻於任職期間,明知甲女(強制猥褻三次)、乙女(強制猥褻一次)、丙女(強制性交二次、強制猥褻一次)、丁女(性騷擾二次)分別為上開國小之未滿十四歲之女學童,竟基於違反其等意願之方法,分別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性騷擾行為。

南投地院指出,劉男所犯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加重強制性交共二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七年十月;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加重強制猥褻共五罪,分別判處三年四月、三年八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共二罪,均判七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月,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成員審酌被告身為師長,竟為滿足一己色慾,對女童犯下這些犯行,使被害者留下難以磨滅陰影,影響人格健全發展,至今不見悔意,斟酌被告人格性質、犯罪傾向、矯正必要、各次犯罪罪質、手法、過程相近、不同被害人等,定應執行徒刑十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