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無罪 藍營爆法官判決史 !怒批曲解法令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判決無罪政治效應延燒,市議會國民黨團30日舉行記者會,痛批判決罔顧事實、曲解法令。(洪榮志攝)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判決無罪政治效應延燒,市議會國民黨團30日舉行記者會,痛批判決罔顧事實、曲解法令。(洪榮志攝)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判決無罪政治效應延燒,市議會國民黨團30日除痛批判決罔顧事實、曲解法令外,還指檢方提出3通議長邱莉莉與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的通聯監聽譯文,竟被法官裁定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的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但賄選案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符合通保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須陳報法院認可,法官判決超越法令、輕率排除部分重要監聽譯文,擴大法院職權,打擊檢調長期蒐證的努力成果。

今天中午國民黨團舉行的記者會,黨團書記長許至椿偕蔡育輝、王家貞、盧崑福、李燕祝、李中岑、蔡宗豪等議員參加。蔡育輝表示,法官判決無罪的4大理由中,直指起訴書所列邱莉莉與郭再欽於2022年9月27日、28日及10月1日的通訊監察部分譯文,未依通保法「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的規定,因此不得作為證據、排除證據能力。

不過,蔡育輝認為,通保法第18-1條也規定「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需將另案發現於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的案件,應該是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以外的犯罪,此件正副議長賄選案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根本無須陳報法院認可關聯性。

蔡育輝還說,賄選案受命法官審理111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時,即因屢次不當壓抑被告辯護己罪的發言自由,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個月,經被告上訴後,不僅被台南高等法院逆轉判無罪,還在判決書上糾正該名法官,指「法官更應堅守人權標準,不應回頭擁護或為舊時代侵害人權案件搽脂抹粉」,相形之下,此件判決是否也是回頭擁護台南盤根錯節的光電、爐碴、槍擊,或為賄選行為搽脂抹粉,亦應受社會公評。

黨團還強調,起訴書所載的B折扣(可幫忙跟建商談打折)、C經費(若投票予邱遭開除黨籍,4年後參選贊助經費)、D薪資給予(4年後若落選,支付4年議員薪資)等行求賄賂條件,都被法官當作「閒聊」,並認定這些利益承諾與議長選舉無對價關係,也違背一般經驗法則的判斷,凸顯「法官太單純」。

黨團認為,選前即可預見跑票的國民黨籍議員一定會被開除黨籍,從選舉得票數來看,跑票的國民黨議員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也沒有換得任何利益,這哪裡是換票?如果沒A、B、C、D等4項條件,堅定李鎮國的投票意向,並以副議長職位利誘,邱莉莉、林志展根本無法確定取得李文俊、李鎮國及張世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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