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卡州墮胎權案 辯論胎兒心跳定義

聯邦最高法院2022年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後,共和黨執政州陸續實施墮胎禁令或限制,其中南卡羅來納州禁止在妊娠六周後墮胎,結果不少婦女在知悉自己懷孕時早已超過規定限期。

維權組織「計畫生育」(Planned Parenthood)為此訴諸司法,請求法院阻止禁令施行。兩造一路上訴到南卡州高等法院,禁令中對於胎兒「心跳」的定義成為辯論焦點。

結果就連支持新法的大法官,也同意「心跳」有兩種定義,在無法定奪下決定「改天再說」。這一天終於到來,巡迴法庭2日就此聽取雙方陳述理由。

「計畫生育」要求在法庭在作出「心跳」定義之前,暫時停止執行新法。代表州政府的律師認為,該州的既定法律長期以來規定,若對法律的解釋存在分歧,法官就需要考慮立法者的用意。

對此巡迴法庭法官科布爾(Daniel Coble)表示,他會在數周內作出裁決。然而普遍認為,無論他做出什麼決定,雙方都將繼續上訴,司法纏鬥將長達數月乃至數年之久。

州政府認為,胎兒心跳是指超音波檢測到心臟活動的時刻,通常在受孕後六周左右。但法律裡也提到心臟主要部分開始「重複有節奏的收縮」,通常是懷孕九周左右。

「計畫生育」則指出,在新法實施後的頭五個月裡,有四分之三尋求墮胎的婦女,被指因懷孕時間已超過期限而遭拒絕;然而如果法律允許墮胎期9個星期,也就是「心跳」正式出現時,當中的86%孕婦是可以接受墮胎手術。

與「計畫生育」共同提出告訴的女子泰勒‧謝爾頓(Taylor Shelton)在庭上指出,由於南卡州醫生不能確定胎兒心跳的定義,她後來必須開車數個小時到北卡州預約墮胎。

她說,當她發現自己懷孕時,離南卡州所規定的最後限期只有約12天左右。她批評這條法律缺乏明確性,未能優先考慮婦女的福祉和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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