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修法後就想當甩手掌櫃?現行《兒少法》收出養制度問題在「執行面」

[FTNN新聞網]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一歲半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高度關注,行政院長陳建仁日前指示衛福部盡快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做進一步修正,並承諾一個月內檢討收出養制度。事實上,現行收出養制度是於民國100年馬政府時期《兒少法》修法時所訂定,將原本兩個管道的收出養方式,嚴格規範到須經政府許可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雖修法本意為杜絕收養亂象,卻缺乏配套措施,加上於執行面上缺乏具體準則與後續追蹤,反倒讓收出養形成一種寡占市場,過程中也產生過多的模糊空間。

剴剴案令社會審視現行收出養制度的問題。(示意圖/Pixabay)
剴剴案令社會審視現行收出養制度的問題。(示意圖/Pixabay)

民國100年《兒少法》大幅翻修,由76條增至118條,法案全名也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包含媒體於報導涉及親權監護權事件時不能露出能辨識兒童身份的資訊、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主管機關應協助無戶籍兒童辦理戶籍登記並保障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修法內容含括兒少表意權、身份權益、教育福利權益、閱聽權、社會參與等多個面向。

現行收出養制度同樣在民國100年《兒少法》修法中奠定。在此次修法之前,收出養可循兩個管道,一是透過政府許可機構申請,另一個則是父母或監護人直接向法院聲請,而為杜絕透過地下管道收出養可能衍生的販童問題,於《兒少法》新增第15條「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後續於民國104年新增「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一項。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向收養人收取費用的項目及基準表,其中跨國境收費分為媒合、簽約至送件、送件至法院收養認可申請到後續追蹤訪視等四個階段,收費上限為1.4萬美元;國內收養部分,從申請與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審查評估階段、試養及送件至法院聲請到後續追蹤,四個階段收費上限為新台幣15萬元。

以兒福聯盟為例,三階段的收養服務收費約10萬元。(圖/兒福聯盟官網)
以兒福聯盟為例,三階段的收養服務收費約10萬元。(圖/兒福聯盟官網)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指出,衛福部所公佈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清冊裡,共有8家機構可提供收出養服務。以國內收養來說,第一階段的「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衛福部並未制定具體細節,全依機構決定收養人該上什麼課程、花多少費用,但所上的課程是否符合一個收養家庭的需求?課程內容與收費是否相符?乃至於每個機構所上的課程內容,這都需要進一步了解。

而在審查評估階段中,包括會談、家訪、收養人財務狀況、收養人身心狀況鑑定等,自然會產生人事費用。但同樣地,所謂「身心狀況鑑定」具體有哪些項目、由什麼等級的醫院來鑑定,都是影響成本的關鍵,但這部分同樣沒有具體規範。

陳培瑜憂心,目前能夠進行收出養媒合服務的機構僅有8間,在確定將孩子出養後,幾乎就由服務機構主導整個收養過程,恐怕也形成另一種寡占市場,若真有心節省成本或有其他因素,整個收出養進程中的確有許多可以操作的空間,更何況這些機構還能從政府端獲得補助,若只追求收出養完成的案量,好創造亮眼的「KPI」來爭取補助、作為宣傳而便宜行事,又該如何保障孩童和收出養家庭的權益?

衛福部近日針對社會安全網提出的9項檢討中,第一項就點出「未來出養必要性評估,應由地方政府辦理」,認為現行制度將出養必要性評估交給媒合機構,恐有利益衝突問題,收出養過程中媒合機構依其服務進程收取服務費用,恐影響出養必要評估結果,以及地方政府在此過程並未有角色,難以針對出養家庭即時介入協助解決問題並提供適切資源與支持服務。

然而,將出養評估的權責改由地方政府,恐衍生另一個亂象。陳培瑜直言,地方政府社會局業務繁重,除了兒少之外,還包括婦女、老人、長照、身障者、弱勢家庭、人民團體等各種社會福利業務,若真將出養評估歸到地方,基層社工恐怕無力負荷,導致另一波社工離職潮。

簡言之,現行《兒少法》的收出養制度雖在法制面立意良好,卻缺乏執行面的具體規範和準則,加上有能力進行收出養媒合服務的機構有限,導致由機構主導的收出養過程中有太多模糊地帶。

剴剴的悲劇,促使社會檢視現行收出養制度的缺失,然而政府擬定修法方向時,若只是把責任從A轉到B手上,而非就執行面上制定具體準則並強化後續追蹤制度,補足現行法規的不足,這種修法後就當起甩手掌櫃的心態,無法確保收出養家庭的權益,對認真負責的服務機構來說,也可能因為這些負面個案而「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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