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例跨性男「免變性手術」換證案 法院5/30宣判

台北市 / 潘維邦 綜合報導

針對跨性別男性尼莫,在未摘除性腺器官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一案,今(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歷經約半小時審理,審判長宣布終結辯論程序於30日宣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指出,這是全台首例跨性別男性免術換證案,希望法院能在既有證據下,肯認尼莫的性別變更請求。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說明,此案將會是台灣第1起跨性別男性在未手術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的判決。上一次跨性別者挑戰變更性別登記無需手術,是2021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義務代理的跨性別女性小E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小E全面勝訴,在被告桃園大溪戶政未上訴的情況下,小E已經功變更性別登記。

據了解,尼莫是一位跨性別男性,他從小就認知自己是位男孩子,在經歷不少掙扎後,決定跨出去做自己,並開始進行男性賀爾蒙補充,但尼莫過去曾因其他疾病而開過大刀,如果再進行其他手術,風險恐怕會危及生命,因此他無法符合現行變更性別登記須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的條件。

尼莫在伴盟律師團的協助下,於2022年6月間向台北市信義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遭戶所拒絕後,再於同年7月間提起訴願後遭駁回,最後於同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

伴侶盟透露,當初尼莫僅提供法院1份記載他有性別不安的診斷證明書,以及長期施用賀爾蒙的處方箋,加上尼莫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故事。然而,法院仍要求他提交1份精神科所做的鑑定證明,遺憾的是,訴訟期間尼莫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巨大變化,導致他無力配合,最後僅再提出1張精神科診所的診斷證明。

委任律師潘天慶說明,律師團可說是上窮碧落下黃泉,竭盡所能提出更多外國最新發展,期盼法院能真實地看見社會上就是存在像尼莫這樣,因健康因素與經濟條件,無力符合性別變更要件高門檻的跨性別者。他認為,即便沒有手術與精神科鑑定,並無礙於認定尼莫的男性認同,國家應該要承認其性別變更請求權。

另一位委任律師許秀雯主張,尼莫提出的證據,已足證明他具有穩定的男性性別認同,且過去內政部函釋所設的手術證明與2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針對性別變更登記,目前國際上約有50個國家或法域不要求性器官摘除證明(免術換證),其中有20個左右國家不要求提出任何醫療,或非醫療證明且不需經法院判決(自由換證),若加上4月剛通過新法的德國、瑞典,那就是22個自由換證的國家,希望法院能在既有證據下,肯認尼莫的性別變更請求。

伴侶盟表示,今天開庭結束後,本案第3位委任律師謝孟釗說明,法官今重點聚焦於尼莫的各項醫療診斷書,並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意見中,認為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須提供足資證明其性別認同,且持續相當期間,確信有高度可能不會再更改的相關證據;我方律師以尼莫病歷、錄影資料、以及徐志雲醫師所提供的專家意見書答辯。言詞辯論結束後,法官宣布30日早上10點半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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