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4/1起開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一三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今年四月一至三十日止,三月底前民眾將陸續收到繳款書,如沒收到或遺失毀損可至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監理所(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

稅捐處說明,繳納截止日四月三十日為平日(星期二),不因銀行業五月一日勞動節放假順延,請民眾留意;另已辦理約定轉帳繳稅者,轉帳扣款日期為五月二日請預留存款;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五月三日晚間十二時前,惟五月一至三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該處提醒,若稅單逾期繳納,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一%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十%,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另超商代收稅款限額三萬元,超過請至金融機構(不含郵局)或以上述多元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