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凝視算性騷 許銘春:提供案例依循

勞動部把「不適當之凝視」列為性騷擾樣態,引發外界關注。圖為2023年8月在台北西門町舉行「台灣MeToo遊行」。(本報資料照片)
勞動部把「不適當之凝視」列為性騷擾樣態,引發外界關注。圖為2023年8月在台北西門町舉行「台灣MeToo遊行」。(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台灣政壇掀起一波#MeToo運動,立法院因而修正性平三法,但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把「不適當之凝視」列為性騷擾樣態,也引發外界關注。立委洪孟楷20日質詢時提醒,應有明確案例讓大家有規可循,勞動部長許銘春說,性騷擾認定應以被害者感受為主並綜合判斷,將會提供更多資料供外界參考。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日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單位就「落實職場性別平等及性平三法上路如何落實雇主責任」進行專題報告。

許銘春報告時提及,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提供3種範本及指導手冊供雇主參用,並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等系統,與新法施行同步上線。

洪孟楷說,準則內把「不適當之凝視」認定為性騷擾樣態,但檢視勞動部提供的範本中卻未有認定標準,建議應提供認定標準,讓加害者不敢為之,被害者得以申訴,如加註「身體特定部位被盯看且感受不舒服」等就構成職場性騷擾。

許銘春說,性騷擾認定應以被害者感受為主,以被害者出發綜合判斷,將提供更多宣導資料,並用淺顯的文字,目前也訂定「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供外界參考,她也允諾,在3個月就手冊中不明確的部分,提供個案或例子讓各方有所依循。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祕書吳姿瑩說,性平三法中許多的文字仍是模糊地帶,或許只能事後透過函釋處理,如公共空間相關定義、何謂共同作業及具有業務往來關係?她指出,「不適當之凝視」目前少有相關個案,仍可能要看到實務案例才能辨別。